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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院字〔2022〕71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学 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年5月11日 -1- 济 宁 医 学 院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大教育教 学研究与改革力度,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同时不断 促进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修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包括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 项目及课题。 第二章 第三条 项目管理机制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 责人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学校(含附属医院)主持、承担的教育教学研 究项目,均纳入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 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研 究项目的立项和向上级相关部门推荐申报,指导、监督立项项 目的实施。 第五条 教师发展中心为学校具体执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管理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监 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的结题、成果鉴定和项目相关 材料的归档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具体实施,在教师发展中心指导下,负责 -2- 本部门、单位人员(含兼职人员)的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 申报、检查、协调、统计报表、结题、验收、鉴定、成果推广 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实施和 结题,并决定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 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变更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本人提出申请,并报 教师发展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 第三章 第八条 项目界定和类别、级别的划分 项目的界定。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指教育科学理论、 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与改革项目 和课题。 第九条 项目类别划分。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按资金来源分 为立项资助项目和立项无资助项目两类。 第十条 项目级别划分。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为国家级、 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四个级别。项目级别认定前,须经教师 发展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按照项 目申报类别(国家项目或教育部项目) ,认定为国家级或省部级。 (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高校教学改革项 目认定为省部级。 (三)山东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等设立的教育教学项目认 定为厅局级。 (四)济宁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认定为校级。 (五)其他机构教育教学项目由学校按照发文单位认定级 -3- 别。 (六)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其级别按受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的级别核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凡我校在编在岗的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教 师、教学管理人员均可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须通过以下途径 之一方视为正式立项。 (一)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 项目和校级项目,自立项正式文件通知下达日起视为正式立项。 上级项目按照上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立项;校级项目 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必要时可以设 立专项课题。 (二)与外单位合作的研究项目,须事先向教师发展中心 提出申请,并将有关协议书或合同书报送中心备案,经同意后 视为正式立项。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由个人从其他途径获 得经费的项目,在经费到达后,申报人将申请书报送教师发展 中心,经审核批准后视为正式立项。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符合申 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申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发展需 要和评审专家意见,拟定校级项目立项名单或厅局级及以上项 目推荐名单,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后发文公布或上报。 -4-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与实施 学校保障已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顺利 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纳入本单位发 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研究与实践,将本单位立 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和管理,按 项目要求提供和保证项目开展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项目 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接受教师发展中心、各二级学院等 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 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对项目研究中收集和积累的重要调研资料,项目负责人应指定 专人整理、保管,并做好研究支撑材料的成册、归档工作,按 要求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行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制度。为督促 和加强项目管理,使项目如期完成,教师发展中心对项目的进 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撤销该项目,并 责成项目负责人退还全部资助经费。 (一)立项文下达后无故不启动实施研究计划。 (二)项目实施情况或中期检查结果表明,项目负责人缺 乏或不具备继续实施研究计划的条件和研究能力,未能确定其 他合适的项目负责人人选继续负责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相应 -5- 的整改措施。 (三)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调离学 校或长期离岗。 (四)申请延期结题后,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 (五)存在窃取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学校相关制度。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和鉴定 申请鉴定及结题。根据项目申请书的方案,顺 利完成各项研究和改革任务,项目负责人按照结题相关文件要 求整理项目研究材料,包括:撰写结题申请、研究报告、相关 教研论文、改革实践过程支撑材料、改革实践成果(教材、课 件、视频、网站等)应用推广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要求。 (一)根据学校相关结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项目 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交项目研究结题材料,统一报送教师发展 中心。结题项目必须有物化的研究成果,教师发展中心对结题 材料进行审查,对项目的研究成果,如研究报告、教改方案、 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讲义、课件、软件、调研 报告、著作、论文等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按 规定颁发结题证书。 (二)校级项目应在 2-3 年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者, 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已立项而尚未完成者 原则上不能再申报新项目;已立项而无故中止研究者,将取消 2 年申报资格。 -6- 第二十一条 厅局级、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研究项目,按 项目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均应在研究工 作完成后进行结题验收。凡未按要求履行结题手续的项目,按 未完成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若达到一定的学术水 平,教学实践效果好、改革特色鲜明,教师发展中心将组织同 行专家对项目成果做进一步的鉴定及推广。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办理过程中,发 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办理结题手续并责令项目负责人限 期整改(3 个月) ,整改无效的,报上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 部门或学校做撤项处理,3 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并由其 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和已发放的科研工作绩 效。 (一)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实践成果等)有 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擅自修改《协议书》中承诺的研究目标、内容、技 术路线、方案等内容的。 (三)未开展实际工作、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数据不真实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违反财务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允许调整课题组成员的。 (六)无故延期半年以上的。 第二十五 项目绩效奖励。引导和鼓励教师承担高层次教 -7- 研项目,突出质量导向,强化过程评价和增值评价,对按时、 高质量完成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高层次项目,给予相应绩 效奖励。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高层次项目量 化赋分标准人文社科类执行,绩效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支配。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资助及使用管理 经费资助及划拨。 (一)校级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和立项实际情况,按照重 点项目 2 万元/项,一般项目及其它项目 0.5 万元/项给予资助 经费;委托项目由委托立项单位负责经费资助。 (二)上级项目经费以项目主管部门拨入学校账户为准, 由学校统一拨付至项目负责人项目账户,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 或学校有关文件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匹配标准匹配相应经费。 (三)计划项目经费由教师发展中心统一拨付至项目负责 人账户。课题立项后,划拨学校资助经费的 50%;中期检查通 过后,划拨学校资助经费剩余部分。中期检查未通过,限期整 改,整改通过后划拨学校资助经费剩余部分。课题研究经费不 重复资助。同一课题,研究期限内获得高层次课题立项,则扣 减已经获得资助额度后,以级别高者标准资助。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和权限。 (一)学校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按照“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经费分 级管理。 (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经费的审批、监督。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经费使用的审 -8- 核。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经费资助文件,对立项项目 经费办理入账手续和下拨经费,并按项目经费明细进行核算, 建立项目经费账目。 (三)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项目负责人在学 校规定的权限内进行审批并办理报销手续,并对项目经费使用 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四)结题经费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 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 项目,结余经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无特殊说明的,负责 人在 2 年内用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2 年后剩余经费由学校统 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与项目无关的 开支。项目研究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进行使用,经 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材料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软件开发和研制费、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其中劳务费(非项目组成员)经费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的 30%。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的经费 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计划开支,不得发生超范围、超预算支出, 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八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主持或参与 的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9-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问 题,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 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有关通知为准。原《济宁医学院教 育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济医院字〔2016〕86 号)同时废 止。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0 - 2022 年 5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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