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pdf
黄淮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确保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 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 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一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 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 祖国,遵纪守法,尊师爱校,品行端正; 2. 修业期满且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基础课、 专业课、毕业设计(论文)、教育实习成绩优良,且所有课程 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 3. 所有学士学位论文须经论文查重系统检测合格者,并参 加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4. 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2—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 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 学习期间考试有违纪行为者; 4. 学习期间专业必修课补考达3门及以上者; 5. 学士学位论文经查重系统检测不符合要求者。 三、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 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 申请。 2. 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对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申报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 申报材料包括: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单、学士学位论文(设 计)、学位论文查重系统检测报告、 《黄淮学院授予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黄淮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本科毕业证书及复印件、身份 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照片2张。 3.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教学指导专门分委 员会对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是否授予 学士学位的意见。然后将审核合格者提交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 审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请校教学指导专门 —3— 委员会主任批准。 4. 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 获得者名单造册,上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并负责学士学位证 书的办理。 5.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 四、 其它 1. 学士学位证书每年办理一次。 2.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3. 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学位论 文抽检为“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已授予学位;认定为“存 在问题学位论文”,配合整改直到合格为止,拒不配合者,按 程序撤销已授予学位。 4.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规定相 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