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济医院字〔2022〕31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 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 年 1 月 20 日 -1- 济 宁 医 学 院 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 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按照毕业生所学 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资格审查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品行端正、知识水平和学术造诣达到拟申请学位的要求者,可 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 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 和国利益的言论或行为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品行恶劣,经教育不改者; (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其他违纪 受处分未解除者。 第四条 必须坚持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我校外国留 学生,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 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临床实习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 -2- 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技能,达到 培养方案规定的汉语水平,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方可授予学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不能授予学位: (一)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二)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临床实习或毕业论文、 专业实习等各种毕业实践环节)没有成绩或成绩不及格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 行为不端或学术造假者。 (四)汉语水平未达到相应要求者。 第三章 学位评定程序 第五条 根据授予学士学位标准,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学 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 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将学生名单和学位评审相关材料报送所在 专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第六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拟授予学士学 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并向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报送审核意见。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证 书,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 -3- 行为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撤销或复议。 第十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授予学位决定作出 后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外国留学生本科毕业 生。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国际教育学 院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4- 2022 年 3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