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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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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大校发〔2013〕28 号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人事争议 调解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处(办) 、馆: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3 年 5 月 14 日 — 1 — 大连海洋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校内人事争议,保护人事争议 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大连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有 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教职工与校内用人单位和 相关职能部门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人事聘用(聘任)合 同等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险、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人 事争议。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自愿、合法、 平等、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或相关 职能部门协商;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学校人事争 — 2 — 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大连海洋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校内人事 争议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定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制度,依法调解教职工与学校及校内用人 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发生的人事争议,制作调解书。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工会代 表、学校代表。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 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 员担任。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学校或需要调整时,由学校按 规定调整。 第九条 兼职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如需占用工作时间, 学校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调解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接待、登记、审查、记录、制作 调解书、管理档案、保管印章等工作。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 人员参加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办公条件上予以保 — 3 — 障。 第三章 调解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 (一)申请人事争议调解的当事人,自知悉或应当知悉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申请,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 料。申请要说明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与谁发生争议,发生争议的问题是什么; 2.申请调解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3.通过调解要求达到什么目的。 (二)调解申请人应是人事争议的直接当事人,人数如果在 3 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要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推举代表 1 至 2 人参加调解。 第十四条 受理 (一)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调解申请后,按下列内容进行 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1.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2.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3.是否经过仲裁或法院判决。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后, 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时间、地点。如 不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4 — (三)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 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取证 (一)调解委员会指派 2 名或 2 名以上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 全面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要充分了解与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聘 用合同的规定。 (三)召开调解委员会会议,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分析整理, 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第十六条 调解 (一)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 议,指定 2 至 3 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同志 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二)调解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调解委员会宣布对回避事宜的决定; 2.调解委员会宣布当事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 和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规章、合同或协议进行公正调解; 4.形成并公布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 第十七条 终结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调解终结: — 5 — 1.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撤回申请; 2.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3.调解不成。 (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 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争议事项、 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和调解委 员会主任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 人、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 (三)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 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四)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终止意见书,说明情况,由调 解委员会主任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 解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 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 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 6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 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大 连水产学院人事争议调解暂行规定〉的通知》(水院发〔2006〕 19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争议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 — 7 —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16 日印发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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