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1〕89 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管 ....pdf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 校发〔2021〕89 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管 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邮电大学校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 管理,完善遴选和评审程序,突出研究成果的质量导向,推动我 校科技工作快速发展,提高学校整体的科技实力,学校修订了《南 京邮电大学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 执行。 南京邮电大学 2021 年 10 月 29 日 ─ 1 ─ 南京邮电大学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推动我校 科技工作和学科建设的快速发展,增强我校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 实力,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学校整体科技 实力,特设立南京邮电大学校级自然科学基金。 第二章 第二条 项目类别与研究期限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分为: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孵化项目(简称“国自基金孵化项目”)。 第三条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的研究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第四条 项目申请与受理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申报要求: 1. 一般项目。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 础研究,培养中青年教师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引导其围绕学科建设方向开展科学研究,为申报厅局级及以上科 研项目奠定基础。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2 ─ (1)我校正式在职人员,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40 周岁; (2)申请人为副高级或以下技术职称; (3)申请人近两年内没有以负责人身份在研其他纵向科研 项目。 2. 国自基金孵化项目。在当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但未 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人中,遴选部分申请书质量较高、发展潜力 较大的中青年教师,予以支持。 国自基金孵化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但未获得资助; (2)函评专家同意资助 1 票及以上(函评意见中出现“优 先资助”、“建议资助”等明确资助意见的,判定为同意资助) (3)申请人为副高级或以下技术职称。 3. 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一般项目和国自基金孵化项目。申 请人在研的校级自然科学基金和校引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启动 基金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五条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采用集中受理方式,每年受 理一次。 申请人必须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处发布的校级自然科学基金 申请通知认真撰写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学 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 ─ 3 ─ 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核, 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必须以学院或科研机构为单位 申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科学技术处(机关工作人员的科研 工作纳入学院或科研机构管理,由相关二级单位统一上报)。科 学技术处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四章 第七条 项目评审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评审程序如下: 1. 各二级单位负责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的形式初审; 2. 科学技术处组织相关领域的校(内)外专家对初审合格 项目进行评审; 3. 科学技术处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提出候选项目名单, 报主管校长审批; 4. 主管校长审批确定校级自然科学基金批准名单。 第八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视为形 式审查不合格: 1.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要求; 2.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 申请人已承担过相同或相似的省部级或以上项目; 4. 申请人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 ─ 4 ─ 件。 第五章 第九条 立项与资助 一般项目根据评审结果分为 A 类、B 类,分别予 以 2 万元、1 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条 国自基金孵化项目根据函评情况给予立项支持,分 别予以 2 万元、1 万元经费资助。 1. 获得函评专家同意资助票数占函评总票数 60%(含)以 上的项目予以 2 万元经费资助; 2. 获得函评专家同意资助票数占函评总票数 60%以下且同 意资助 1 票以上的项目予以 1 万元经费资助; 3. 获得函评专家同意资助 1 票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择 优予以 1 万元经费资助。 第六章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来源为校科技创新基金。 基金接受校内外捐赠。 第十二条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经费是保证项目正常开展的 必要条件,它主要用于校级自然科学基金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开 支。 第十三条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仪器设备费; ─ 5 ─ 2.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3.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一般不高于 20%; 4. 资料/版面费。 项目负责人在上述经费预算比例限制下,根据项目实际执行 情况自行调整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 人在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 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有 权监督检查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使用。 第七章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实行校、学院(独立设置的部 或科研机构)两级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完成下列考核指标中的任意 一项可以结题: 1. 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项目 1 项,或国防科研项目 1 项;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南京邮电大学高质量学术期 刊/会议目录》取得 A 类代表性成果至少 1 项; 3. 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列前 3 名) ; 4. 取得其他优秀成果(由结题验收专家组评审决定) 。 第十七条 正式批准立项的校级自然科学基金不得擅自改 ─ 6 ─ 换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如确实属于客观原因需要更改的,需由 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 章,上报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 负责人。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交学院(研究机构)审核后报送 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评审结果由科 学技术处发文至相关二级单位。 第十九条 没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按时结题,不得延 期。因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经由项 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报送科学技术处。 科学技术处核实并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 年。对于不能按时结题,且不符合延期要求的项目,或延期一年 后仍无法结题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对于被终止项目,学校将收 回经费余额,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级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 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含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学校,调离 前,应交回所购置的设备和剩余经费。对于在项目执行中出现事 故的项目负责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中止立项、 追回所拨经费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 ─ 7 ─ 任。 第二十条 凡获得校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 文时必须标注“南京邮电大学校级自然科学基金”字样和“项 目批准号”,英文标注为“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Grant No.)”。凡未标 注者,其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该项目结题的研究成果。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校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南 京邮电大学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负责 解释。原《南京邮电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校 发〔2014〕33 号)同时废止。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 ─ 8 ─ 2021 年 10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