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pdf
浙大发计〔2021〕17 号 浙江大学印发《浙江大学科研项目 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21 年 12 月 1 日 — 1 —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加强结余经 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 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32 号)、 《财 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177 号) 、 《财政部科 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21〕178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后的 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 费。 科研预研基金是指由学校统筹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 于原科研项目有关的续研工作或新项目的预备研发工作。科研预 研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等科研活动 的直接支出。 第三条 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一管理、单位统筹、优 先保障原团队”的原则实施。 — 2 —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学院(系)、直属单位等(以下 统称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 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 作为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 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 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四)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以及结余经费 使用安排的具体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并对经费 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结题管理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等 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的,须在约定时间届满前 向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 同意后方可执行。 — 3 — 第六条 对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 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 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对照合 同、任务书或协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资 料,完成结题。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学校科研 服务系统向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原则上,科研工作 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梳理并通知计划财务处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 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并办理结账 手续,避免长期挂账。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 协议等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 其规定或约定。其中: 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 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 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对明确结余经费留归学校统筹安排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类科研项目的类别及项目结 — 4 — 题时间,对结余经费进行分类、分批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科研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 料,统一将结余经费结转为科研预研基金,并设置相应执行期限。 (三)为加强结余经费管理,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为验收结 论书下达次年开始计算 2 年,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向计划财务 处提出申请,审批后可延期不超过 1 年。执行到期后仍有结余经 费的,由学校进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结余经费 80%可用于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 型要求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10%由学 校统筹用于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10%可用于各单位统筹组织争 取新项目的预研。各单位如要求其所得部分直接返还项目负责人 使用的,由该单位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和备案。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次年开始计算 5 年内,结余经费 由项目负责人自愿申请填写《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转 表》(详见附件),100%转入横向科研预研基金,并参照学校横 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结题次年开始计算 5 年以上,结余经 费仍未结转的由学校统一结转为科研预研基金,其中 80%转入原 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预研基金,20%由学校统筹用于研究生助研 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 经费不予结转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期限留用,执行到期后仍有 — 5 — 结余经费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先进技术研究院管理的科研项目对结余经费管 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结余经费管理没有特殊规 定的,结余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 人申请,经其所在院级单位和先进技术研究院审批后,项目收益 部分可转入横向科研预研基金,并参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 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由医学院 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 学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大学科研项 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6〕7 号)同时废止。学 校原有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转表 — 6 — 附件 浙江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转表 所在单位 经费代码 项目名称 到款金额 万元 来款单位 结余金额 元 经办人 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单位公章: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用于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不超过 5 年,拟进行结余经费结转 的项目。 — 7 —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 8 — 主动公开 2021 年 12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