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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12)60号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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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12)60号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唐山师范学院文件 校字[2012]60 号 唐山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唐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唐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师范学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1- 唐山师范学院 科研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学校科 研成果的申报应用、推广和交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 科研成果,外单位人员利用我校开放实验室、研究基地的条 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 校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均属学校,属于学校知识 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科研成果包含的内容为: 1.著作(包括专著、教材、译著、编著、古籍整理、文 学作品等); 2.论文(包括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 3.专利和鉴定成果,即能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 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生物、矿物新 品种和基因载体等; 4.转让或获奖的成果; -2- 5.研究与咨询报告、调查与试验报告; 6.音像制品、艺术作品; 7.计算机软件、课件; 8.除上述成果以外的其它智力成果。 第四条 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鉴定(含评议、 验收、评估)、成果登记、申请专利、申请奖励、归档与保管、 成果收益分配等。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 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各院(系)共同进行。所有科研 成果都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章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 科研成果鉴定范围: 1.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立项和在职科研人员的应用技术成 果以及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适用性的其它应用技术成果; 2.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 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 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属于鉴定范围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3- 第七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按要求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完成计划书规定任务要 求的; 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和权属 争议的;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 4.具有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或国务 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八条 科研成果鉴定申报程序: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 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 审查批准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先负责预审,预审合格的项目 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科研 成果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 由主管部门核发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证书或报告。 第九条 科研成果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 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做出评 价; 3.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 科研成果做出评价。 -4-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 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不需要进行现场考 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 定形式。 第十条 鉴定的申请及材料要求: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 必须经各院(系)严格审查,填报《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 并提供有关附件,包括: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工作报告、 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质量标准、同类技术对比 分析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 及相关的论著和其它证明材料等。经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报上 级相关鉴定部门审批。 主要鉴定材料包括: 1.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 告、测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图表及质量标准、 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 (工业性试验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 料等; 2.科学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 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3.软科学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 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 -5- 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 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档必须打印、按规 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鉴定技术资料须先经所在院(系)审查再提交学校科研 处审核归档。 第十一条 鉴定的组织及要求: 1.根据任务来源和科研成果性质采用适当的鉴定形式; 2.鉴定会的会务工作由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负责; 3.鉴定会结束之后半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将《科研成 果鉴定证书》连同鉴定会所有资料交学校科研处,并填写有 关表格,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4.函审鉴定项目完成人应提前一个月准备有关材料寄送 专家评审,再由专家组组长根据四分之三以上专家意见形成 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支付。 第十三条 下列科研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 -6- 确认的科技成果; 5.已公开出版的著作、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申报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根据报奖部门的有关规定应 该鉴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上述 1-3 条的限制。局 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技术未申请专利且符合《国家科学 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第三章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 各院(系)应及时向科研处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送本单位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研成果登记 表》及下列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 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 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 登记证书等),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著作、论文、学术评价意见和论文发 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鉴定、 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上述材料必须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电子 -7- 文档。 第十六条 科研处每年一月要对全校上年度的科研成果 及获奖情况等进行登记,并编印《年度科研成果目录汇编》。 各院(系)要根据要求做好核实工作并汇总上报。《年度科研 成果目录汇编》将作为审核科研成果、获奖等情况的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成果申报奖励 凡以我校为主完成、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 奖励条件且无争议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学校成果评奖并通过 学校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的基本要求: 1.申报奖励的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其主要著述发表或出 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用 的成果; 2.申报奖励的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其已应用于实践一年 以上,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3.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提供与成果相关的学术论文、专 著、技术报告、使用证明、成果评价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各院(系)审查同意,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8-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的保护与归档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 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归学校享有。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 名等权利,但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是我校的职务成果, 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为唐山师范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 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违反规定,给学校 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科 研项目,有关当事人应在立项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科研 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办法,以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成果保密: 1.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保护,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 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2.院(系)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参加科研 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必须签订在职、在校期间和离职、离校、 离(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任何 人员不得将职务科研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三条 在成果管理工作中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 -9- 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研成果的保密 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已登记的科研成果和获奖成果,研究人员 或院(系)应及时将技术资料、技术认定证书或报告、专利 证书及获奖证书、奖状、奖章等分别报送科研处,有关原件 或核实原件后的复印件由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向所在院 (系)和科研处申报登记科研成果,已登记的科研成果、获 奖成果,应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 职称、科研津贴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在登记成果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 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撤消其成 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保护、维护费用原则上由科研 项目研究经费支付。项目研究经费不足的可申请由学校预付。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著作、论文、文学作品的稿费归作者所有。 第二十九条 除著作、论文、文学作品外的其他成果的 转让须经学校同意。转让所得金额在扣除学校预付的成果保 - 10 - 护与维护费用、中介费用、税收等成本后的收益按以下比例 分配。收益的 20%记入科研管理费帐户,用于科研管理。收益 的 20%记入知识产权维护基金帐户,用于资助和支持知识产权 的申报、维护等。收益的 60%记入成果完成人的成果收益帐户。 第三十条 科研管理费、知识产权维护基金由科研处负 责管理,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支出。 第三十一条 成果收益帐户由科研处建立经费卡、财务 处建户,第一完成人支配。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 解释。 主题词:科研工作 科研成果管理 唐山师范学院办公室 暂行办法 通知 2012 年 11 月 5 日印 (共印制 10 份)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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