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MPA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pdf
上海海关学院 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沪关院研〔2021〕12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 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 研,提高研究生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 研究生全面发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MPA 研究生奖学金自 2019 年起面向我校 MPA 非全日制研究生设立,分别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 “新生 边关人才培养激励奖学金”以及“学业激励奖学金”,由上 海海关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设置。 第三条 MPA 研究生奖学金未来可以通过我校 MPA 教 育中心预算、社会捐赠等形式进行命名和增加奖励标准。 第二章 奖项类别 第四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设立一等(4000 元/人)、二 等(3000 元/人)、三等(2000 元/人)三个等级,评定比例 分别为新生在读人数的 10%、20%、30%。 第五条 新生边关人才培养激励奖学金。面向海关系统 在职研究生,奖学金标准为 10000 元/人。 第六条 学业激励奖学金。在第二、第三学年开展评选, 设立一等(3000 元/人) 、二等(2000 元/人) 、三等(1000 元 /人),评定比例分别为本年级在读人数的 10%、20%、30%。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MPA 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 范;及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如有 发现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等级评定,根据当年参加全国 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九条 新生边关人才培养激励奖学金。所在海关单位 列入海关总署公布的关于艰苦地区边关支持保障措施适用 范围的边关海关单位机构名单中的海关系统在职研究生,可 申请获得该项奖学金。 第十条 学业激励奖学金。评定总分以百分制计算,包 含以下两项内容: (一)课程成绩:90% 根据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内上一学年的各科成绩, 计算每一位同学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分,以 90%的比例计入 评定总分。 (二)综合评定:10% 采取加分原则,上限 10 分,所获荣誉与科研成果等必 须在上一学年期间(上年度 9 月 1 日至本年度 8 月 31 日) 。 可以加分的范围分为社会工作(最高 5 分)和科研情况(最 高 5 分)两部分: 社会工作:包括担任班委、参与 MPA 全国教指委组织 的相关比赛、荣获校级及以上公共管理学科竞赛或荣誉奖项 等。 科研情况: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参与合著已公 开发行的书籍。参评所使用的科研成果,须以上海海关学院 为第一单位。 加分细则由 MPA 教育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展。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 则,杜绝弄虚作假。评定程序严格遵循学生申请、MPA 教育 中心评审、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MPA 研究生根据本办法及评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 MPA 教育中心递交奖学金申请; (二)MPA 教育中心受理奖学金申请并组织评定,成立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 MPA 教育中心教师 1 名、任 课教师代表 1 名、参评学生代表 1 名。由 MPA 教育中心将 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提出 实名书面异议说明,MPA 教育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认真复 核研究并给予答复,MPA 教育中心所作出的答复抄送海关与 公共管理学院。对查实不符合评奖条件、违反评奖要求或者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学金荣誉的,学校将取消其年度参 评资格或者撤销已获得的荣誉证书、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直至取消该名学生在读期间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四)公示期结束后,MPA 教育中心将评定结果及获奖 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公布。 奖学金获得者由上海海关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将在入学三个月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 对所有新生进行复查,在“复查”合格和学籍注册后,正式 发放奖学金。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各类新生奖学 金的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在延长修业年限(简称延期)的 MPA 研究生 均不纳入本学年 MPA 奖学金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