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中医规范〔2022〕43号).pdf
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提 高研究生的科研素养与创新能力,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成果为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 间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获得的教学科技奖励、发明专利、竞 赛获奖、国际会议报告或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定的其他创新性成果等。 第三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获得代表性学术成果,学 术成果要求与其学位论文主要成果内容相关,同时必须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 1. 论文、论著 (1)研究生以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 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并列)、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 在 SCI、SSCI、EI、A&HCI、CPCI、MEDLINE/IM 数据库检索 期刊或全国核心期刊或外文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 学术论文 1 篇。仅发表论文摘要或在期刊增刊发表论文不计入统 计。 核心期刊的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所属版次的北京大学图书馆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 心《CSSCI 来源期刊》和《CSSCI 来源集刊》,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 — 2 — 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核心版》为标准。 (2)研究生以非第一作者在 SC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本专 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3<IF≤5,可为前二作者;IF>5,可 为前三作者。导师需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并列)。陕西中 医药大学为作者单位。 (3)留学生以第一作者、陕西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 开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 者(含并列)。 (4)研究生参与发表论著/教材 1 部,导师为副主编及以上, 陕西中医药大学为作者单位。 2. 教学科技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奖(排名不限);或获 得厅局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 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若研究生在获奖排名中不为第一, 第一获奖人需为导师。所有成果必须以陕西中医药大学为获奖单 位。 3. 发明专利 授权一项与课题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为陕 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 究生在发明人中排名前三。 4. 竞赛获奖 (1)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挑 — 3 — 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创青春”中国 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国赛,获得二等奖的前两名,一等奖的前三 名。 (2)以第一人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 赛、陕西省研究生创新成果展、“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 科技作品竞赛省赛、“创青春”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赛、 全国中医药高等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远志杯” 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微软“创 新杯”陕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 5. 国际会议报告 参加境外与本专业相关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 6. 其他创新性成果 其他创新性成果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作者单位署名陕西中医药大学,英文为 Shaanx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校本部研究生导师单位署名必须 是陕西中医药大学,可加院、所、室名称。例:“陕西中医药大学 **学院(所、系)”。附属医院研究生导师单位署名要求有“陕西 中医药大学”字样,例:“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附属**医院” 或“陕西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院”等。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 署名参照附属医院。 第五条 研究生在提交答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获得学术 成果的正式证明材料(如见刊的论文、著作、专利授权书、获奖 — 4 — 证书/批文等),答辩通过后按期毕业,授予学位。申请答辩时未 能提供相关正式证明材料,提供相关成果获批单位证明和缴费发 票或样刊样稿等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按期毕业,但暂不授予学位,允许其在毕业后 3 年内 按规定获得学术成果后申请学位,毕业后 3 年内仍未按规定提交 学术成果的不受理学位申请事宜。 第六条 各类学术成果仅限其中 1 位署名者在申请学位论文 答辩时提交使用一次,其他署名者不能重复提交使用。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所属学 科特点,可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硕士研究生学术成果要求,报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作为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适用于全日制统 招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生研究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5 — 抄送:各校领导。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