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拉僧仲渝晨草本养发店.pdf
海南区市场监 督管 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 南市监处 罚 (20⒛ )⒊ 号 当事人 :海 南 区拉僧仲渝晨 草本养发店 主体 资格 证 照名称 :营 业 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住 址 ):内 蒙古 自治 区 鸟海 市海 南 区银泰广场 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 、经 营者 ) 身份 证 件号码 ⒛ 23年 4月 12日 ,我 局执 法人 员对海 南 区拉僧仲渝晨 草本养发店依法进 行 监 督检查 ,现 场发现该店 经 营的化妆 品 有 四种 共计 19盒 均超过使用期 限 。经 批准 ,对 上 述超 过使 用期 限的化妆 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为进 一 步查清事实 ,本 局 于⒛ 23年 4月 18日 予 以立 案调 查 。在⒛ 23年 4月 19日 向 当事人下达 《询 问通知 书》 (海 南 ⒛ 23)10号 ),⒛ 23年 4月 ⒛ 日向 当事人下达 了 市监询 通 〔 ⒛ 23)2号 ), 《限期提供材料 通知 书》 (海 南市监 限提 〔 要求 当事人3日 内提供相 关材料 ,在 ⒛ 23年 4月 ⒛ 日到我局接 受询 问调查 。⒛ 23年 4月 ⒛ 日执 法人 员对 当事 进行 询 问调查 ,围 绕 当事人涉嫌 经 营 的化妆 品超 过 使用期 限的违 法行 为收集相关证 据材料 ,确 定其违法事 实 。⒛ 23年 4月 24 日案件调查终结 。 经查 ,当 事 人经 营的下 列化 妆 品 :绿 宸染发 膏 15盒 , 净含 量 100m1/盒 ,生 产许 可 证 编 号 :粤 妆 ⒛ 170438,执 行 第 1页 共 5页 标准 :QB/T1978,其 中 8盒 限用 日期是 ⒛ 23年 4月 2日 、2 盒 限用 日期是 ⒛ 23年 3月 12日 、2盒 限用 日期是 ⒛⒛ 年 3 月 21日 、1盒 限用 日期是 ⒛ 23年 3月 10日 、1盒 限用 日期 是 ⒛ 23年 3月 13日 、1盒 限用 日期是 ⒛ 22年 9月 15日 , 进价 6元 /盒 ;杰 茜娅保 罗米歇 尔 美度 染发 膏 2盒 ,净 含 量 10Olll1/盒 ,生 产许 可 证 编 号 :粤 妆 ⒛ 170096,执 行标 准 : QB/T1978,其 中 1盒 限用 日期 是 ⒛ 20年 9月 6日 ,1盒 限用 日期 是 ⒛⒛ 年 8月 30日 ,进 价 6元 /盒 ;色 王 唯彩无 氨染 发 膏 1盒 ,净 含 量 100m1/盒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粤 妆 ⒛ 160718,执 行标准 :QB/T1978,限 用 日期是 ⒛ 21年 7月 4 日,进 价 6元 /盒 ;三 荣染 发 膏 1盒 ,净 含量 10Oln1/盒 ,生 产许可 证 编号 :粤 妆 ⒛ 161355,执 行标准 :QB″ 1978— 2016, 限用 日期是 ⒛ 22年 6月 27日 ,进 价 6元 /盒 。上 述化妆 品 有 四种共计 19盒 ,截 止 ⒛ 23年 4月 12日 均超过使用期 限 , 并 且 该 超 过使 用期 限 的化 妆 品 与其 他 待 售化 妆 品 同时在 销 售展 区的货架上 共 同放置 。无违 法所得 。货值金额 共计 114 元。 上 述事实 ,主 要有 以下证 据 证 明 : 1.当 事人营业 执照 复印件和身份 证 复印件各 1份 ,证 明 当事人主体 资格 。 2.现 场笔录 1份 ,现 场照 片 2张 ,证 明 当事人经 营超 过 使用期 限化妆 品的事实 。 3.询 问笔录 1份 ,证 明 当事人 经 营超 过 使用期 限化妆 品 的事 实 。 4.供 货商营业 执照复 印件 1份 、化妆 品销货清单复 印件 1份 ,证 明上 述化妆 品的货值金额和来源 的合法性 。 第 2页 共 5页 ⒛ 23年 4月 26日 ,本 局 向 当事 人直 接送达 《行政处罚 告 知 书》 (海 南市监 罚告 (⒛ 23〕 8号 ),告 知 当事 人拟作 出 的行政处 罚 内容 以及事实 、理 由、依 据 ,并 告知 当事 人依 法 享有 陈述 、 申辩和 要求听证 的权利 。 当事人未要 求听证 ,在 ⒛⒛ 年4月 26日 向我局提 出陈述 、 申辩 ,陈 述 、 申辩 部分 内 容 已作 为 自由裁量从轻行 政处 罚 因素 ,其 他 内容不予采纳 。 本局认 为 , 《化妆 品监 督 管理 条例 》 第 三 十 九条 : “化 妆 品 生产经 营者应 当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和 化妆 品标 签标 示 的要求 贮存 、运 输化妆 品,定 期检查并 及 时处 理 变质 或者超过 使用期 限的化妆 品。 ” 当事人 的上 述行为违 反 了该 规定 ,构 成 了经 营超过 使用期 限化妆 品的违法 行为 ,根 据 《化 妆 品监督 管理 条例 》 第 六 十条 第 一 款 第 五 项规定 :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由 负责 药 品监 督 管 理 的部 门没 收违 法所得 、违 法 生产 经 营的化 妆 品和专 l冂 用 于违法 生产经营 的原料 、包 装 材料 、工具 、设各等物 品;违 法 生产 经 营的化 妆 品货值金 额 不足 l万 元 的 ,并 处 l万 元 以上 5万 元 以下罚款 ;货 值金 额 1万 元 以上 的 ,并 处 货值金 额 5倍 以上⒛ 倍 以下罚 款 ;情 节严 重 的 ,责 令停产 停 业 、 由各案部 门取消 各案或者 由原发 证 垫∷ 门 吊销化妆 品许可 证 件 ,对 违 法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 要 负 责人 、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 人 员处 以其 上 一 年度从本单 位取得 收入 的 1倍 以上3倍 以下罚款 ,.10年 内禁 止 其从事 化妆 品生产 经 营活动 ;构 成犯 罪的 ,依 法追 究刑 事责 任 : (五 )化 妆 品经 营者 擅 自配制化 妆 品 ,或 者经营变 质 、 ” 超过 使用期 限的化妆 品。 责令 当事人 改正上 述违法行 为 , 没 收 上 述化妆 品,处 1万 元 以上 5万 元 以下罚款 ρ 根据 《内蒙古 自治 区市场监 督 管 理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适 第 3页 共 5页 用规则 》 第十 四条簋Γ 、二 项 的规 宝 “ 当事人直下列情形 之 一 的 ,可 以从轻行政处 罚 ;当 事人有 下列情形 之 一 ,并 且 社 会 危害后果轻微 的可 以减轻 行政处 昱 : (-2丛 极 配合市 场 监 督管理 部 门调查 ,如 实 陈述 违 法事 实并 主动提供 证 据材 料 的 ; (二 )违 法行为轻微 的 ;” ,当 事人在销 售化妆 品期 间未接到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较轻 ,在 执 法人 员调查取 证 过程 中,积 极 主动配合办案人 员调查取 证 ,如 实陈述其 违 法事 实 。 给予 当事人从轻处罚 。 综 上 ,当 事 人 上 述行为 违 反 了 《化妆 品监督管理 条例 》 第 三 十九条规 定 ,依 据 《化妆 品监督 管理条例 》第六 十条 第 一款 第五 项规定 ,责 令 当事人 改正上 述 违 法行为 ,并 处 罚如 下 : 1.没 收超过 使用期 限的化 妆 品 19盒 ; 2.罚 款 10OO0元 。 当事人应 当收到本行政处 罚决 定 书之 日起 十五 日内,依 据 《内蒙古 自治 区非税 收入 缴款 通知 书 》,将 罚没款缴 到 中 国建设银行 (代 收机构名称 :中 国建设银 行 乌海市海 南 区分 行 地 址 :乌 海市海 南 区巴彦 乌素大街 ),到 期 不缴纳 罚没款 的 ,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七 十 二 条 的规 定 , 本局将 每 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 之 三加处 罚款 ,并 依 法 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 罚决 定 ,可 以在 收到本行政 处 罚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 日内向海 南 区人 民政府 申请行 政复议 ,也 可 以于 六个 月 内依法 向乌海市海 南 区人 民法院提 起 行政诉 讼 。 申请 行政 复议或者提 起 行政诉 讼 期 间 ,行 政处 罚 不 停 止 执行 。 第 4页 共 5页 (此 页无正文 ) (姗 镘骆塑簧盯】将啊¢去∷ ,一 份归档 。 本文书工式邋份,=份 送迟∷ 第 5页 共 5页 :瞰 廊拼 夂蚋两万u嚣猸帮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