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溪范围划定方案.pdf
桑溪安化县河段管理范围 划定方案 二O一九年十月 桑溪安化县河段管理范围 划定方案 审批单位: 安化县人民政府 审核单位: 益阳市水利局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制单位: 安化县水利局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十月 目 录 1 划界工作背景....................................................................................................................................... 1 2 河道基本情况....................................................................................................................................... 2 2.1 河段洪水位情况 ............................................................................................................................... 3 2.2 河段岸线情况 ................................................................................................................................... 3 2.3 涉河建设项目现状 .......................................................................................................................... 5 2.4 土地权属情况 ................................................................................................................................... 5 2.5 历史划界情况 ................................................................................................................................... 5 3 工作原则和依据................................................................................................................................... 5 3.1 法律法规 .......................................................................................................................................... 6 3.2 地方政策法规 ................................................................................................................................... 6 3.3 政策文件 ........................................................................................................................................... 6 3.4 技术规范 .......................................................................................................................................... 7 4 划界组织实施情况............................................................................................................................... 8 4.1 已有资料收集 ................................................................................................................................... 8 4.2 工作底图制作 ................................................................................................................................. 10 4.3 管理范围界线室内初步划定 ........................................................................................................ 11 4.4 管理范围线实地修正 ..................................................................................................................... 23 4.5 管理范围线划定图制作及划界方案编制 .................................................................................... 23 4.6 界桩(牌)制作与埋设 .................................................................................................................. 24 4.7 告示牌制作与埋设 ......................................................................................................................... 25 4.8 界桩和告示牌位置采集 .................................................................................................................. 26 4.9 资料整理与数据入库 ...................................................................................................................... 27 5 划界标准 ............................................................................................................................................. 27 5.1 划界依据 ........................................................................................................................................ 27 5.2 划界标准 ........................................................................................................................................ 32 6 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35 6.1 划界数学基础 ................................................................................................................................ 35 6.2 数据存储格式 ................................................................................................................................ 35 6.3 数据库内容 .................................................................................................................................... 35 6.4 划界连线方式 ................................................................................................................................ 35 7 附件 ..................................................................................................................................................... 36 附表 1 桑溪河段管理范围界桩成果表............................................................................................. 36 附表 2 桑溪河段管理范围告示牌成果表......................................................................................... 36 1 划界工作背景 河湖及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 要物质载体。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是加强河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水利部门依 法行政的前提条件,更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和全面推行河长制的 重要任务,对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清晰划定河湖的管理范围界线,有利于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 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 河道划界,是依法保护、管理河道、依法治水的保证和需要,亦是防洪保安的重 要非工程措施。没有明确的河道界线,就不能准确的执行国家关于河道管理的法律、 法规,不能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也不能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 设,对水流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 理制度。为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以下简称“划界”) 工作,明晰河湖管理权属。2014 年 1 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 导意见》、《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 号),要求 强化河湖管理与保护,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登记。2014 年 8 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 号)、《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 号)、《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 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的通知》(建安〔2015〕15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水建管〔2016〕70 号)等文件,要求 2019 年底前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 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 1 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 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湖南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湖南省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 案(2015-2020 年)》(湘办发(2016)2 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 行)》(国土资发(2016)192 号)、《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 13 号)等文件,对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进行了部署。《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 号) 要求各市州县水利局和自然资源局要按照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的目标,精心组织,倒排工期,加快进度,强化督导,确保按期完成任务。2019 年 完成全省流域面积在 50 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常年水面面积在 1 平方公里以上湖泊的 管理范围划界方案编制及审查工作;2019 年全省完成划界方案报批工作;2020 年完 成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埋设工作。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要求,为加快 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安化县已全面开展境内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根据《湖 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试行)》为依据。为完成本项工作,湖南博通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成为该项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与安化县水利局、安化县自 然资源局共同编制安化县河湖划界方案。 2 河道基本情况 安化县桑溪属于长江流域,洞庭湖水系,是洋溪一级支流。发源于奎溪镇雾寒村, 流经益阳市安化县雾寒村、银玄村、木榴村,于木榴村汇入洋溪。流域面积 59.0km², 河长 17.1km,平均坡降 20.5‰,安化境内 16.57 km,上游 0.43 km 在溆浦县境内, 本次划界河口坐标 X: 3134155.39,Y: 482215.02(国家 CGCS2000 大地坐标系,下同), 终点坐标 X:3131606.07,Y:473189.89,沿河两岸居民以种植水稻和玉米为主。 2 桑溪位置示意图 2.1 河段洪水位情况 本河段有桥,大坝,河道上有水桶坳桥、楠木湾桥、船溪口水坝等规则的涉水建 筑物。从划界河道下游终点是汇入洋溪, 起点桩号处河底高程 272.3m(1985 国家高 程基准,下同),终点桩号处河底高程 771.6m,河段落差 499.3m,河口宽 38.1 m, 划界河道下游终点汇入资水,划界河段的水位成果推算根据各河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分 类推算。 2.2 河段岸线情况 根据《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中规定划界依据主要分为三类:有堤 防划界、无堤防划界、特殊情况划界;其中有无堤防与堤防等级是管理范围划界的根 本依据,通过全野外调查与测量统计桑溪左岸及右岸现状调查情况分别如下表: 3 桑溪安化县河道岸线情况 起点 岸别 河道里 程数 终点 有堤防 河道里 点位坐标 (km) 程数 点位坐标 (km) 堤防等 长度 堤顶高程 级 (km) (m) 无堤防 备 注 是否达标 长度(km)地面高程(m) L 0.00 482209.47,3134180.84 16.93 473190.89,3131608.92 16.93 286.5-773.0 R 0.00 482225.33,3134135.16 17.20 473187.50,3131601.26 17.20 286.5-773.0 4 2.3 涉河建设项目现状 根据外业实地调查与测量,桑溪有水桶坳桥、楠木湾桥、船溪口水坝、银杏坪桥、 上银杏坪桥等河道上涉水建筑物。 桑溪主要涉河建筑物信息表 项目概位坐标 在建 / 项目名称 双溪桥 楠木湾桥 船溪口水坝 银杏坪桥 上银杏坪桥 已建 东经 北纬 110° 49' 28° 19' 7.043" 19.69" 110°48' 28°19' 6.158" 17.774" 110° 47' 28° 19' 42.779" 34.235" 110° 47' 28° 19' 2.428" 12.017" 110°46' 28° 18' 35.942" 58.308" 所在行政 村组 已建 木榴村 已建 银玄村 已建 银玄村 已建 银玄村 已建 银玄村 岸别 左右 岸 左右 岸 左右 岸 左右 岸 左右 岸 建成 时间 占用岸 水利部 线 门 审批文 长度(m) 号 4 4 5.5 2 5 2.4 土地权属情况 桑溪土地权属状况较复杂,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线基本是以河道为界,部分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的范围则包括了河口线以上所有范围,若以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线来 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则明显不符合划界要求。部分沿河地物地貌已发生变化。 2.5 历史划界情况 桑溪河段历史上未实施辖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3 工作原则和依据 5 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2016 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2016 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 号,2018 年修订);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 3.2 地方政策法规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 21 号);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8 号); (3)《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1989 年 2 月 25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2011 年修正);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2008 年修正); (5)其他相关地方政策法规; 3.3 政策文件 (1)《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 号); (2)《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 号); (3)《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 管〔2014〕285 号); (4)《关于抓紧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89〕5 号); (5)《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55 号); 6 (6)《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13 号); (7)《湖南省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 年)》(湘 办发〔2016〕2 号); (8)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的通知》 (水规计〔2016〕 97 号); (9)《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6〕192 号); 3.4 技术规范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5)《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 (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和规范》(GB/T18314-2009); (8)《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7930-2008); (9)《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 ); (1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 (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12)《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技术规定》(修订版) (13)《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 知》(湘水发〔2018〕22 号); (14)《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 号); (1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 TD/T1055-2019); 7 (16)《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试行); 4 划界组织实施情况 为了顺利完成安化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安化县 人民政府成立了安化县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项目领导 小组,以水利部门牵头实施,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司 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各相关乡镇及村组积极配合。以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为技术承担单位,负责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技术服务工作。管理范围划定工 作主要内容包括已有资料收集、工作底图制作、界线室内初步划定、界线实地调整修 正、划界方案编制、划界方案审核等环节。具体组织实施过程如下: 4.1 已有资料收集 通过多方收集,目前收集到的河道有关管理规划文件有全国水利普查安化县河流 名录(50km2 以上)、十三五规划、部分水文规划设计相关等资料。 (1)全国水利普查安化县河流名录 了解河流流域、水系、河流代码、河流级别、河流长度、流域面积等河流基础信 息。 (2)水文规划设计相关资料 由安化县水利局提供的水文规划设计相关资料如下: ①安化县水利规划报告; ②部分河流流域规划报告; ③部分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设计; ④东坪水电站、柘溪水电站、将军水电站等资料; ⑤部分防洪评价资料; ⑥安化县水系分布及水利工程分布图件; 8 ⑦安化县部分河道清障治理工程设计资料; ⑧河流水文断面观测资料。 经综合分析,以上各水文规划设计资料可以作为水文分析计算及划界的基础数据 (3)基础图件资料 ①由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统一提供河湖划界工作底图,包含安化县 1:2000 不动 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该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和数字线划图,现势性强,采用国家 2000 大地坐标系,覆盖在县境内的洢溪、洋溪、槎溪、沂溪、麻溪、渠江等资江一 级支流,其数字线划图仅含高程和等高线。经综合分析,安化县 1:2000 不动产统一 登记基础数据可以作为安化县河湖管理划界项目重要的工作底图。 ②安化县 1:10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已收集到安化县境内 1:10000 基本比例尺地形 图多幅,覆盖安化县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项目全区域,该图件为栅格格式,采用 1954 北京坐标系和 1956 黄海高程系。根据安化县境内北京 54 和国家 2000 地球椭球转换 参数,可将该图件转换至国家 2000 大地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该图件结合实 测水文断面可计算流域设计洪水位高程,并转换至洪水位线和洪水位标图成果。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 ①2012~2014 年期间,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组织下,全省各地均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 有权调查工作,外业调查已经全部通过省级检查验收,数据库建设已基本完成,该成 果采用 1980 西安坐标系。由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统一下发,我司已申请到安化 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成果,且该成果已统一换算至国家 2000 坐标系,经 分析该成果现势性强、资料齐全,可以作为安化县河湖管理划界的基础数据。 ②安化县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2017):2018 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 2017 年度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该成果使用国家 2000 坐标系,现势性强,可以作为安化 县河湖管理划界权属基础资料。 9 (5)水利工程的相关权源资料 4.2 工作底图制作 4.2.1 已有资料预处理 (1)坐标基准转换:基于区域周边高等级控制点转换参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堤防规划及权源矢量数据等非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进行坐标转换,将所 有数据资料的平面坐标系统一为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投影标准 3 度分带,中央经 线 111°。 (2)高程基准转换:安化县收集的水利工程设计高程以及河道洪水位含有黄海高程 系,本次划定工作将收集到的设计洪水位、最高洪水位以及其他有关高程数据统一转 换到了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基础数据裁切:裁取河道两侧 200 米范围内的 1:2000 正射影像和数字线划图. (4)数据矢量化处理:将收集到的征地范围线、已登记土地权籍图、规划设计图等 重要纸质资料进行矢量化处理。 4.2.2 河湖划界参考要素补充采集 在航测立体采集系统下,正确设置立体测图所用的各种参数,恢复航摄数字影像 的立体模型,基于 1:2000 航摄资料补充采集水域外围 100〜200 米范围内对于河湖管 理范围划界有参照基准作用的相关地物要素,包括等高线、河口线等,遇到山体或城 区时可根据需要适当缩小测量范围。采集等高线时,等高线平地和丘陵地区基本等高 距 1 米,山区高山区为 2 米。 4.2.3 地形图补充测量 对于 1:2000 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不成图区,采用野外实测或者采购 0.4 米 或更高分辨率的卫星立体像对补充测制地形图。 4.2.4 数据整合 10 根据地理国情普查以及地方水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补充完善河流面和堤防等 要素的属性值。不同防洪等级河道对应的水系结构线应断开,并分别赋相应属性值。 对有空间地理数据的堤防规划和权源资料进行格式转换、坐标转换等处理,对无空间 地理数据的堤防规划和权源资料尽量根据界桩点坐标和文字说明进行矢量化,形成空 间数据。 将处理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空间矢量化后的规划设计和权源资 料、1:2000 正射影像和立体下采集的相关要素叠加,形成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的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可以按河流或河道为单元保存,图名按江(河)名及河道编, 如:桑溪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底图。 4.3 管理范围界线室内初步划定 4.3.1 设计洪水位分析计算 (1) 防洪标准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沿岸流经乡村地段,根据实际情况, 防洪标准为 10 年一遇的设计洪水。 (2)水文气象及洪水特性 桑溪河流域属于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为全省的多 雨中心,暴雨中心,低温中心之一,五至九月的月平均气温一般在 22℃以上,五、 六月份为梅雨季节,湿度较大,天气沉闷。七、八月份常中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 下,各地出现极端最高气温。秋季极地势力增强,天气晴朗少雨。冬季受蒙古高压控 制,多出现东北风,有雨雪。 根据安化气象站资料统计:多年平均降水量 1692.0mm;多年平均蒸发量 1117.6mm; 多年平均气温为 16.2℃,极端最高气温 41.8℃(1961 年 7 月 23 日),极端最低气 11 温-11.3℃(1977 年 1 月 30 日);多年平均相对湿度 81%;多年平均风速 1.2m/s, 最大风速 15.7m/s(1979 年 4 月 12 日),风向 NNW。 本流域地处亚热带,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降雨年内年季变化较大。流域暴雨多由 低压、锋面、切变所造成。年内降水量主要集中在 4~7 月,期间发生最大一日暴雨或 最大洪水的几率较多,本流域属山溪性河流,洪水陡涨陡落,变幅较大,洪峰多为单 峰,尖而瘦,洪水过程一般在几个小时内。 安化县河流为雨洪型,降水主要集中在 4 至 8 月,降雨量占全年的 52%左右。暴 雨往往引起山洪爆发,江河水位上涨,造成洪水灾害。洪水在 5 至 7 月出现机率最大。 从历史资料看,安化县水患大致是古代少,近代多,现代频繁,新中国成立后,发生 比较大的洪水年份达 20 次以上,尤以 1998 年洪水最大,损失最为惨重。 流域洪水由暴雨形成,发生季节与暴雨基本一致,锋面雨形成的洪水峰高量大; 涨落变率大。洪水历时一般 1 天左右,退水历时相当于涨水历时的 1.5~2.0 倍,峰 型为单峰。 (3)洪水调查 我公司一行 6 人组成桑溪洪水调查队。通过走访沿河居民,对当地历史洪水位的 发生时间,洪水痕迹展开调查。另外采用 GPS 对洪痕现场进行坐标和高程测量,然后 对洪痕点标记好并依次编号登记。以此验证洪水痕迹的真实性,可靠性。 历史洪水调查的重点是拦河坝、桥梁等水工建筑,调查的特征参数包括河段上 主要拦河坝的尺寸,及上下游历史洪水痕迹水位。此次桑溪河道洪水调查以 2008 年、 2017 年为主,桑溪安化县河段洪水洪痕调查成果见表: 12 桑溪安化县河段洪水洪痕调查成果表 洪痕 洪痕 编号 年份 1 位置 被访问人姓名 洪痕高程 里程桩号 2017 银玄村船溪口 周礼分 336.15 K05+460 2 2008 银玄村船溪口 周礼分 334.72 K05+460 3 2017 银玄村老屋坪 谢发山 356.12 K07+105 4 2008 银玄村老屋坪 谢发山 354.31 K07+105 5 2017 银玄村银杏坪 吴来元 369.89 K08+705 6 2008 银玄村银杏坪 吴来元 369.23 K08+705 备注 (4)基本资料 ① 《湖南省暴雨查算手册》(2015 版)。 ② 实测桑溪及支流本次划界河段的断面图和地形图。高程系统为 85 国家高程。 ③ 划界范围:本次河道划界桩号范围 K0+000~K17+115,桩号自河道下游向上游开始 编号,上游起点为桑溪源头安化县县界处,下游终点为桑溪河口处,安化县境内划界 长度 17115m。 (5)设计洪水计算 1、设计暴雨 根据桑溪河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集水面积,利用《查算手册》进行设计暴雨计算。 2、工程区设计洪水 ① 设计洪峰流量 本次采用《手册》中推理公式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各工程区特征值根据地 形图、测量断面和参考收集资料进行计算和复核,由设计暴雨进行计算设计洪水。 工程区内流域面积 59km²,河道长度 17.1km,河道平均比降 20.5‰。 13 利用流域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桑溪河流域属湖南省暴雨一致区第 7 区,产流分区 IV 区,初损取值 Io=25mm;又由流域地段植被较好,查表十一得 ψ=0.75。根据流域 面积、河流长度、坡降求出流域地理综合系数θ参数,根据θ的大小及流域的植被情 况求出 m 值,又根据时段净雨强度求出时段净雨强度 Rt/t~t 历时曲线。 采用《手册》推荐方法计算短历时暴雨,计算公式如下: 1~6 小时用: H t = H 24 ⋅ 24 n3 −1 ⋅ 6 n2 − n3 ⋅ t 1− n2 n3 −1 1− n3 = ⋅ ⋅ H H t 24 t 24 6~24 小时用: 公式中面暴雨 H24 根据流域面积 F 及所属的暴雨一致区查α~Ht~F 面求得;n2、 n3 根据流域面积 F 及所属的暴雨一致区和面暴雨 H24 面查 n~F~H24 面求得。 地面洪峰流量、汇流时间计算公式如下: Rt Qm = 0.278 τ F L τ = 0.278 1 1 mJ 3 Qm 4 根据已知的净雨过程,自最大净雨强度开始向前后相邻时段连续累加,并除以相应历 时,得出时段平均最大净雨强度 Rt/t,查 Rt/t~t 关系曲线图由试算求 经试算得: Qm =265.2 m 3 / s ,τ = 6.93 h。 ② 洪水过程线的推求 (1)用径流分配系数法求地面径流过程 时段地面径流总量为: 。(Δt=1)=2479 m3/s 峰量比为: 14 Qm 和 τ 。 Qm/ΣQi =0.11 因此选用径流分配系数表(十二)中峰量比与之接近的值,为不使峰值偏低,并作适 当调整(峰值及其后一个值作相应调整)。然后用各时段分配系数分别乘以 ∑ 即得相应净雨深( Qi , R上 )的地面径流过程 Qi~t 。 (2)地下径流过程的计算 已知地下径流深 R下 = R总 − R上 =50.38mm。 由 Qi~t 过程知地面径流过程底宽为 36 小时,以第 36 小时处为地下径流峰顶位置。 按等腰三角形关系求地下径流峰值 Qm地 = 自 R下 F 3.6∆t × Qm地 。 1 (∆t = 1, B为地面径流过程底宽) 3 B = 34.3 m / s Qm地 开始每增减一个时段,其流量即减少一个 ∆Qm地 ,于是得出 Q0~t 过程(即地 下径流过程)。 Qi + Q0 即得本工程设计洪水过程线如下表。 设计洪峰流量 Qmp 3 = 271.0 m / s 15 桑溪流域设计洪水过程线计算表(P=10%) △t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Qi/ΣQi 0 0.015 0.029 0.059 0.084 0.107 0.098 0.081 0.069 0.059 0.05 0.042 0.035 Qi 0.00 37.18 71.88 146.25 208.22 265.23 242.92 200.78 171.03 146.25 123.94 104.11 86.76 Q0 0.95 1.91 2.86 3.82 4.77 5.72 6.68 7.63 8.59 9.54 10.49 11.45 12.40 Qi+Q0 0.95 39.09 74.75 150.06 212.99 270.95 249.60 208.41 179.62 155.79 134.43 115.56 99.16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Qi/ΣQi 0.03 0.026 0.023 0.021 0.019 0.017 0.016 0.015 0.014 0.013 0.012 0.011 0.01 Qi 74.36 64.45 57.01 52.05 47.10 42.14 39.66 37.18 34.70 32.22 29.75 27.27 24.79 Q0 13.36 14.31 15.26 16.22 17.17 18.13 19.08 20.03 20.99 21.94 22.90 23.85 24.80 Qi+Q0 87.72 78.76 72.28 68.27 64.27 60.26 58.74 57.22 55.69 54.17 52.64 51.12 49.59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Qi/ΣQi 0.009 0.008 0.007 0.006 0.005 0.004 0.003 0.002 0.001 0 0 0 0 Qi 22.31 19.83 17.35 14.87 12.39 9.92 7.44 4.96 2.48 0.00 0.00 0.00 0.00 Q0 25.76 26.71 27.67 28.62 29.57 30.53 31.48 32.44 33.39 34.34 33.39 32.44 31.48 Qi+Q0 48.07 46.54 45.02 43.49 41.97 40.44 38.92 37.39 35.87 34.34 33.39 32.44 31.48 (1h) △t (1h) △t (1h) 16 桑溪流域设计洪水成果表 河名 断面桩号 断面名称 桑溪 K0+000 桑溪河口 集水面积 (km2) 59 P=10% 洪峰流量(m3/s) 271 根据河道干流与支流位置关系,计算各河段控制断面入流流量。 (6)设计水面线推求 (1)综合糙率 河道综合糙率按下式计算: xn1 + x2 n2 + x3n 23 x1 + x2 + x3 2 nc= 2 x1、x2、x3——相应于糙率 n1、n2、n3 的湿周长度 nc ——综合糙率 参照流域类似河流糙率的分析成果,结合《水力学》中的糙率表,本次计算取用 综合糙率,现状河道综合糙率取 0.030~0.045。 (2) 涉河建筑物 本河段内有多处涉水构筑物,这些构筑物人为地控制了各段河道的河道水位, 本次设计采用各拦河坝河道控制断面设计水位,推求时对于桥梁阻水本次统一采用水 面线曲线法推求对于河段内的水闸和水坝,采用堰流计算公式,按照淹没出流计算设 计水位,泄流公式如下: 17 Q=ε×m×B×(2g)1/2×H03/2 式中:σ──淹没系数; ε──侧收系数, ε = 1 − 0.2 × Ho B ; m──流量系数,查《水力学》公式(11.18); B──溢流堰过流宽度; Ho ──包括行近流速在内的堰上水头,H0=H+ a×Vo2/(2×g)。 (3)起推水位 为了推求河段水面线,本次选取划界河段起始桩号作为控制断面,根据内插洋溪 与桑溪河口的十年一遇的水位为 274.52m。 (4)水位线计算 根据 HEC-RAS 4.1.0 软件,本次通过测量成果及上述相关参数,计算水面线如 下表: 桑溪十年一遇设计水面线成果表 河道里程桩号 防洪标准 划界设计 备注 序号 (km) P=10% 水位 1 K00+000 274.50 2 K00+025 274.50 3 K00+200 276.80 4 K00+400 279.30 5 K00+600 281.20 6 K00+800 282.40 7 K01+000 283.50 8 K01+200 286.40 9 K01+400 289.40 10 K01+600 292.10 11 K01+800 294.50 12 K02+000 296.90 13 K02+200 300.00 14 K02+400 303.00 15 K02+600 305.70 16 K02+800 308.20 17 K03+000 310.70 18 K03+200 312.30 19 K03+400 313.90 20 K03+600 316.70 21 K03+800 320.50 18 河道里程桩号 防洪标准 划界设计 (km) P=10% 水位 备注 序号 22 K04+000 324.40 23 K04+200 325.50 24 K04+400 326.70 25 K04+600 328.70 26 K04+800 330.60 27 K05+000 334.50 28 K05+200 335.90 29 K05+400 337.70 30 K05+600 339.30 31 K05+800 340.90 32 K06+000 342.40 33 K06+200 344.40 34 K06+400 346.30 35 K06+600 348.40 36 K06+800 350.60 37 K07+000 352.80 38 K07+200 355.10 39 K07+400 357.30 40 K07+600 359.20 41 K07+800 360.80 42 K08+000 362.50 43 K08+200 364.90 44 K08+400 367.30 45 K08+600 370.60 46 K08+800 374.70 47 K09+000 379.10 48 K09+200 383.90 49 K09+400 388.70 50 K09+600 392.70 51 K09+800 396.60 52 K10+000 400.50 53 K10+200 404.40 54 K10+400 408.30 55 K10+600 412.10 56 K10+800 415.90 57 K11+000 419.80 58 K11+200 423.90 59 K11+400 428.00 60 K11+600 432.70 61 K11+800 438.00 19 河道里程桩号 防洪标准 划界设计 (km) P=10% 水位 备注 序号 62 K12+000 443.60 63 K12+200 449.70 64 K12+400 455.80 65 K12+600 462.60 66 K12+800 469.60 67 K13+000 476.50 68 K13+200 483.10 69 K13+400 489.70 70 K13+600 495.80 71 K13+800 501.80 72 K14+000 515.30 73 K14+200 541.00 74 K14+400 566.70 75 K14+600 585.10 76 K14+800 602.50 77 K15+000 625.10 78 K15+200 656.30 79 K15+400 687.40 80 K15+600 706.40 81 K15+800 723.70 82 K16+000 738.70 83 K16+200 749.80 84 K16+400 761.00 85 K16+571 772.50 4.3.2 洪水位标图 根据河段断面计算的设计洪水位值,对无堤防河段,按河流长度每 200 米内插提 取设计洪水位值。根据地形及高程数据立体标注各段的设计洪水位,然后在工作底图 上将离散的点,连接成设计洪水位线。 4.3.3 管理范围界线初步划定 根据洪水位线和管理范围划定的标准,在工作底图上初步划定管理范围线,在管 理范围划定时要重点核查各河道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权属界线是否符合管 理范围划定要求,是否与征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源资料一致,如果集体土地 所有权调查成果符合管理范围划定的要求,且与相关权源资料一致,则以所有权确权 成果作为管理范围线。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与管理范围划定的要求存在较大偏 20 差,则不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直接按照管理范围划定要求划定。 4.3.4 界桩和告示牌预布设 此次划界共预布设界桩 13 座,其中公共界桩 2 座,左岸界桩 7 座普通界桩,右 岸界桩 4 座普通界桩,告示牌 1 座。 (1)界桩布设 在管理范围线上或附近范围内按照城镇河道 200m 左右,其他河道 1000m 左右间 距布设。布设界桩和告示牌尽量选择在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地方,并且有利于 界桩保护。不布设在耕地地块中央,而布设在耕地的田埂上、沿江公路选在绿化带上; 当按照界桩布设规则,界桩落在湿地,水域等不适宜埋设区域时,在管理范围界线方 向上调整界桩位置,在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陡崖、荒山、森林等河段,根据实 际情况加大界桩间距; 在下列情况增设管理范围界桩: 在重要下河通道(车行通道);重要码头,桥梁,取水口,电站等涉河设施处; 河道拐弯(角度小于 120 度)处;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县界交 界、河道尽头处应埋设界桩。 (2)公共界桩布设 对于下述情况埋设公共界桩,对于需布设公共界桩的河先开展划界工作的河段要 按照划界标准,先初步确定公共界的位置,后划界河段要主动与先划界河段进行接边。 干、支河交汇处:需设置公共界桩,并按照干河界桩埋设,划界成果信息化时需 采集公共桩数据并进行编号,干河管理范内不再埋设支河管理范围界桩。 21 干支流交汇无控制性建筑物 主、次河平行(两河三堤):主、次河平行且管理范围交叉,交叉处管理范围设 置公共界桩,并按照主河埋桩,次河划界成果信息化时需采集公共桩数据并进行编号。 主干流平行 相邻行政区:相邻行政辖区管理范围在接边处采用同一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与行 政边界交汇处需设置公共界桩并按照上游(湖泊、水库等按照顺时针方向)行政区编 22 号,下游划界成果信息化时需采集公共桩数据并作为起始编号。公共界桩仅作为管理 范围界线标识,不表征行政区划界线。 相邻行政界线 (3)告示牌布设位置 据《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告示牌在城市规划区不少于 3 处,乡 镇规划区不少于 1 处,告示牌尽量设置在穿越城镇规划区上下游、重要下河通道(车 行通递)、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 4.4 管理范围线实地修正 对照室内初步划定的管理范围线,逐河段实地现场核实管理范围界线。检查管理 范围线是否与实地地形地貌吻合,是否穿越新增地物,实地地貌是否发生改变,线状 地物位置是否发生变化等与影像图不一致的地方。外业做好测量记录、内业重新进行 修改。对拟埋设界桩位置如发现实地无法埋设的和不利于界桩保护的地点进行调整与 重新确定,对于相对影像实地已经变化时,先做标记,利用最新的 1:10000 正射影 像资料对管理范围线进行调整,形成管理范围划定图。 4.5 管理范围线划定图制作及划界方案编制 根据划界结果编制划界方案,逐河段制作管理范围线划定图作为划界方案的附 图。阐述划界河段基本情况、划界实施情况以及逐河段的划界标准,并以河段为单元 形成管理范围划界标准一览表。 管理范围线划定图及划界方案编制后,将相关成果在安化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23 网站上依法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 4.6 界桩(牌)制作与埋设 4.6.1 界桩制作 按照统一的技术规格制作管理范围界桩(牌),界桩(牌)的制作采取预制方式。 界桩形状采用长方形柱体,尺寸 150mm×130mm× 1000mm,四角切除棱角,切除棱角 边长 10mm。地面以上高度为 400mm,地下 600mm。界桩在向河道面喷涂“ 严禁破坏" (竖排,字规格为 50mmx50mm, 字体为黑体,颜色为蓝色,字间距 20mm)。背河道 面喷涂“严禁移动”(竖排,字规格为 50mmx50mm),字体为黑体,颜色为蓝色,字 间距 20mm。向河道面面左侧面从上至下分别刻注水利标志(蓝色,50mmx50mm ), 河名(红色 ,字规格为 50mmx50mm, 字间距 5mm,河道名称较长时,字高不变,宽 度可适当调整)、管理范围线(蓝色,字规格 35mmx35mm,字间距 5mm,与河递名称 行间距 20mm), 编号(编号分两行刻注,第一行为“行政区名+岸别”, 第二行 为编号,编号只取正式编号后三位,如“笫 001 号”,字体长仿宋 、规格 25mm x25mm, 字间距 5mm,行间距 10mm ),字体均为阴文,字体为隶书。在向河道面面右侧面刻 注“安化县人民政府”,文字采用红色、竖排,字规格为 40mmx40mm, 字距顶面 20mm, 字间距 5mm, 右下角刻注埋设时间,字体均为阴文,字体为隶书。管理界桩盖顶刷 亮蓝色,公共界桩界桩顶部采用红色油漆喷涂,厚度 15mm。以上文字数量较多的, 可适当缩小其大小,以美观清晰为宜。 公共界桩按照划界对象临近原则,在向河道面面左和面右侧面分别刻注相关内 容,刻注内容和要求按照一般界桩向河道面面左侧面。 界桩顶部刻注十字丝或植入钢钉,以精确定位界桩坐标。 制作材料:钢筋混凝土预制,外喷仿花岗岩外墙漆,并在四角配置四根长度 700mm 以上的φl2 钢筋。 4.6.2 界桩埋设 划界方案经批准后,根据界桩设计图、界桩坐标、界桩点位略图,在实地确定界 桩埋设位置,对于根据点位略图难以在实地确定界桩位置时,需采用测量放样的方式 确定界桩位畳。界桩埋设时注意如下事项: (1)界桩埋设时,界桩的正面要与河岸线尽量垂直; (2)界桩埋设完毕后,要从不同角度拍摄 2-3 张实地照片,照片能清晰反映界桩埋 24 设的周边环境及界桩的实际状况,并制作界桩点之记。 (3)界桩埋设的实际位置应不影响目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当地人民群众对界桩 位置有异议时,可以在满足管理范围划定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界桩的位置,界桩 位置调整时尽量沿管理范围走向上调整。 (4)界桩公里数为河道中心线对应的河道长度。 (5)界桩埋设后,水利管理部门可与有关行政村和单位签订“界桩保护协议书”, 明确界桩保护职责。 (6)原则上均采用界桩,特殊困难地区方可使用界牌,但需在总结报告中说明原因。 (7)暂未进行接边的公共界桩,只预划定界桩位置,不埋设界桩。 (8)实地埋设界桩应与数据库中的界桩编号坐标一致,如实际未能埋设或埋设有偏 差等情况,以数据库中的界桩坐标为准。 界桩结构图 4.7 告示牌制作与埋设 4.7.1 告示牌制作 按照统一的技术规格制作告示牌。告示牌总宽 1600mm,高 2300mm(地面以上), 其中面板尺寸 1500mm×1000mm(宽×高)。告示牌正面为政府告示,反面为有关水 法律法规宣传标语(蓝底白字)。制作材料采用φ50mm 不锈钢管或热镀管制作支架, 面板采用铝反光面板制作。 25 4.7.2 告示牌埋设 根据告示牌设计图、告示牌坐标在实地选择确定告示牌埋设位置。根据告示牌设 计图、告示牌坐标在实地选择确定告示牌埋设立置。告示牌立柱管埋入地下 400mm, 四周浇筑 600×600mm 的 C20 砼底座固定告示牌埋设时注意如下事项: (1)告示牌应埋设在河道主要入口或醒目位置,告示牌的正面要朝向人民群众容易 观察的方向; (2)界桩埋设完毕后,要从不同角度拍摄一组实地照片,照片能清晰反映界桩埋设 的周边环境及界桩的实际状况,并制作点之记。 (3)界桩埋设的实际位置应不影响目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不易被破坏,应合理 调整告示牌的位置。 告示牌埋设 4.8 界桩和告示牌位置采集 界桩和告示牌埋设完毕后,将界桩和告示牌的最终位置在图上标绘,对于在工作 26 底图上难以定位的界桩和告示牌,基于 HNCORS 系统,采用基于 GPS-RTK 实测界桩和 告示牌的坐标;并在内业基于实地标绘和测量的成果对界桩布设图和管理范围线拐点 进行修正,形成最终的界桩点分布图、告示牌分布图和管理范围线。 4.9 资料整理与数据入库 (1)按照"下游接上游、东接西、南接北"的原则,做好管埋范围划界数据库接边, 包括划界单元内部、县与县之间、市与市之间。 (2)基于管理范围线、农村集体主地所有权界线构建管理范围图斑和管理范围预留 地图斑,并计算面积。 (3)对划界成果进行分类,以河段为单元整编归档,对收集到的权属来源资料、规 划设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要数字化扫描存档,建立权威的、完善的划界空间数据库。 (4)考虑到后期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外业埋设加密界桩采用 003-1 等,内业 成果时需整理成 003(1)形式,括号格式为英文半角。 将整理好形成的内业资料按 要求入数据库。 5 划界标准 5.1 划界依据 5.1.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 自治区、直转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 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 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 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第二十一条指出 河道、潮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 27 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 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 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 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行洪区。无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 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第二十二条指出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船舶航行可能 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 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5.1.2 条例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对河道的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 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关于河道、船闸、 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分原则: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 下列标准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并分别设立标志: (一)防洪、防涝堤防、间堤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 30 至 50 米,经 28 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 10 米。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 (二)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大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 伸 30 至 200 米,大坝两端山坡自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 50 至 100 米(到达分水岭不 足 50 米的至分水岭止);溢洪道两端自山坡开挖线起顺坡向外延伸 10 至 20 米为管 理范围。库区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20 至 100 米为保护范围;大坝、溢洪道保护范 围根据坝型、坝高及坝基情况划定; (三)船闸上下游引航道护岸末端、水闸上下游翼墙末端以内为管理范围。管理 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50 至 200 米为保护范围; (四)引水工程、水轮泵站、水力发电站的拦河坝两端向外延伸 50 至 200 米, 河床、河堤护砌线末端向上下游各延伸 500 米为保护范围; (五)水力发电站厂房、机电排灌站枢纽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 20 至 100 米,进 出水渠(管)道自拦污栅向外延伸 100 至 500 米水面为保护范围; (六)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 1 至 5 米,渠系建筑物周边 2 至 10 米为保护范围; (七)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管理、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可以参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的 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跨乡(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第十六条对河道的管理范 围进行了规定: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河道管理范围: (一)现已确定或者因历史形成、社会公认的护堤地; (二)加固堤防的堆土区、填塘区; (三)压浸平台、防渗铺盖。 新建堤防,在堤防建设的同时,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划定护堤地。 凡划入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服从河道防洪安全的需要,遵守河 道、堤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4)《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划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9 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 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湖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确定标准可以分为三类: 有堤防划界、无堤防划界、特殊情况划界: ①有堤防划界 根据《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及洞庭湖区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导则》,有 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按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来确定管理范围,且须满足堤 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 30 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 10 米)的最低标准要求。 对于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可适 当扩大护堤地范围。 现状堤脚线不清晰,外堤肩线清晰的河道,可以外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 有断续堤防河道,对现状有不连续堤防河道的无堤防河道,可参照现状堤防线走 向趋势,结合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确定淹没范围,上下游平顺衔接划定。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成果或水利工程已征地范围线符合上述管理 范围划定要求,则以所有权确权调查成果或征地范围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管理范围线走向尽量与线状地物一致,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对于田埂等细小线 状地物,管理范围线尽量沿细小线状地物中线,对于道路等有一定宽度的线状地物尽 量沿边线或绿化带。 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了设计断面的规划(如河道岸线 管理与保护规划),可根据规划断面,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②无堤防划界 根据《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及洞庭湖区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技术导则》,无 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界线应为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当同时拥有历 史最高洪水位和设计洪水位时,以设计洪水位为划定标准。 平原河道,当洪水位覆盖面积过大时,可以以河口向外延伸 3 至 50 米(一般情 况下取下限,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 10 米)确定管理范围。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调查成果或水利工程已征地范围线符合上述管理 范围划定要求,则以所有权确权调查成果或征地范围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管理范围线走向尽量与线状地物一致,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对于田埂等细小线 状地物,管理范围线尽量沿细小线状地物中线,对于道路等有一定宽度的线状地物尽 30 量沿边线或绿化带。 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设计要求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如果已完成征地的,以征地范围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③特殊情况 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 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划定范围。 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 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 以外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 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范 围,再按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达标堤防断面Ⅰ级堤防堤顶宽度不宜小于 8 米,Ⅱ级堤防堤顶宽度不宜小于 6 米,Ⅲ 级堤防堤顶宽度不宜小于 3 米。 堤防直接为防洪墙段,根据堤防防洪等级按设计洪水位超高 0.5 米自墙后虚拟堤 防断面,确定管理范围。 对于河道上的水闸和拦河大坝,要将主体工程上下游及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划入管 理范围,水闸具体划定要求如下表,大坝上下游宽度参照如下表水闸管理范围划定, 大坝两端管理范围平原地区距坝端不少于 100 米,其他地区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 坝端不少于 200 米。 水闸、拦水坝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 建筑物等级 1 2 3 4,5 上下游宽度(m) 500-1000 300-500 100-300 50-100 两侧宽度(m) 100-200 50-100 30-50 30-50 注:1、若 1、2、3 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 为小型则相应降低两级; 2、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3、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政策性很强,依法依规是前提,对于地方出台了地方性规 定标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具体的地方政策法规作为依据。 31 5.2 划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试行), 桑溪安化县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分为三类:有堤防划界、无堤防划界、特殊情况划 界。本次划界工作原则上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涉河大中型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以划示 的管理范围线外延 50 米,堤防保护范围线以划示的管理范围线外延 50 米;未划示的 涉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主体建筑边线外延 30 米为管理范围,管理 范围边缘向外延伸 50 米为保护范围;管理用房现有院基外边线为管理范围。 5.2.1 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导则》规定,无提防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设计洪水位线时,管理范围线走向尽量 与现状地物一致。 (1)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线为设计洪水位线 十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划定 5.2.2 特殊情况划界 当设计水位线未造成漫滩,对于天然形成的自然岸线应纳入河道管理范围。根据 1:2000 数字线划图中高程点和等高线确定设计水位线位于河道现状水涯线和自然岸 线顶部之间,以自然岸线顶部线状地物划定管理范围线。 32 十年一遇洪水位线结合道路边线划定 33 桑溪管理范围划定标准表 起点 岸 类别 别 河道 里程 数 (km) 点位坐标 终点 河道 里程 数 (km) 点位坐标 河道 属性 依据 划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 农村 2.《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 (试 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 L 无堤防 0.00 482209.47,3134180.84 16.93 473190.89,3131608.92 线 河段 行)“对于道路等有一定宽度的线状地物沿 线状地物边缘线确定管理范围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 农村 2.《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 (试 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 R 无堤防 0.00 482225.33,3134135.16 17.20 473187.50,3131601.26 线 河段 行)“对于道路等有一定宽度的线状地物沿 线状地物边缘线确定管理范围线。” 34 备注 6 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划界管理范围左岸岸线长度为 16.93km,右岸岸线为 17.20km,管理范 围区域面积为 0.49 平方公里。 6.1 划界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投影,标准 3 度分带;高程 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6.2 数据存储格式 数据格式:矢量数据采用 ArcGIS 10.1 File Geodatabase 版格式;影像数 据采用非压缩 GEOTIFF 格式。 数据分层:采用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作为工作底图的,增加图层按要求 在原数据的基础上增加。 要素分类与编码:基础地理数据要素分类与编码按照《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 记基础数据建设 1:2000 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数据标准(修订版)》,集 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与原始数据保持一致,采用 2006010100。其他要素编码在基 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编码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扩展。图层代码、属性 值以导则为标准。 6.3 数据库内容 主要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洪水位线(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预留地、界 桩点、告示牌分布、管理范围线,以及辅助线划要素。 6.4 划界连线方式 洪水位连线方式,根据收集到的无堤防河段设计洪水位值,按河段长度 200m 一段内插求取各河段的设计洪水位值。根据工作底图上的高程点和等高线高程信 息标注各河段的设计洪水位,然后在工作底图上将离散的点,连接成设计洪水位 线。 管理范围连线按照划界标准尽量与线状地物一致,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对 于田埂等细小线状地物,管理范围线尽量沿细小线状地物中线,对于道路等有一 定宽度的线状地物尽量沿边线,对有建筑物的沿建筑物轮廓边线,标准不同的划 界连线,一般采用垂直方式相连。 35 7 附件 附表 1 桑溪河段管理范围界桩成果表 序号 桩号(编号) 1 坐标 备注 X Y FEC8DA00000R-430923-L1001 482209.46 3134180.84 公共界桩 2 FEC8DA00000R-430923-L0002 479940.62 3134611.57 普通界桩 3 FEC8DA00000R-430923-L0003 479594.12 3134045.90 普通界桩 4 FEC8DA00000R-430923-L0004 479180.59 3133709.62 普通界桩 5 FEC8DA00000R-430923-L0005 478814.44 3133949.06 普通界桩 6 FEC8DA00000R-430923-L0006 474820.22 3131988.79 普通界桩 7 FEC8DA00000R-430923-L0007 474411.55 3131221.73 普通界桩 8 FEC8DA00000R-430923-L0008 473341.71 3131577.34 普通界桩 9 FEC8DA00000R-430923-R1001 482225.33 3134135.16 公共界桩 10 FEC8DA00000R-430923-R0002 482058.11 3134349.37 普通界桩 11 FEC8DA00000R-430923-R0003 480548.90 3134083.47 普通界桩 12 FEC8DA00000R-430923-R0004 478383.82 3133634.67 普通界桩 13 FEC8DA00000R-430923-R0005 478071.13 3133491.60 普通界桩 附表 2 桑溪河段管理范围告示牌成果表 序号 桩号(编号) 1 FEC8DA00000R-430923-L001 坐标 36 X Y 478805.14 3133920.46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