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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党支部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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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党支部工作条例 实施细则(试行) (科情发党字〔2019〕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 例(试行) 》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文献情报中心所属部门(含挂靠 单位)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以下统称党支部。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 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 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按部门设置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跨部门 联合党支部,建立研究生党支部和离退休党支部。凡是有正式党 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部门一般不 超过 5 个。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 项目聘用职工党员和暂无工作岗位的党员均应编入相应的 党支部。 第五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部门提出申请,中心党委会 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中心党委审批同意后,部门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 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 中心党委报京区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中心 党委可以直接作出成立部门党支部的决定。 第六条 对于因党员人数或部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 件的党支部,中心党委应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党委批准,也可以由 中心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京区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执行临时任务期间,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且党 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中心党委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 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等,不能讨论决定发展党员、 预备党员转正和党纪处分问题外,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 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中心党委指定。 临时任务完成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 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 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 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 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 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 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 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 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 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 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 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 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 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 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 内有关事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重点任务是: 在中心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 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紧紧围绕本部门中心工作,加强党的政治 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 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把党的政治思想优势、 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推动中心事业发展的强 大动力。 在职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部门重要决 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部门事业发展。 研究生党支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 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带动全体研究生刻苦钻研,潜心治学, 促进研究生全面成长。 离退休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 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 离退休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 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 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 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 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 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 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 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重要事项提交党 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业务分类较多的党支部,应当 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 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 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十三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 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 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即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党支部应严格执行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中心党政班子成员要认真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 活,并将参加支部活动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参加支 部活动过少或未落实为支部讲党课要求的领导干部,党委要对其 进行约谈提醒。 各党支部在组织“三会一课”活动前,应主动协调本支部党政 班子成员的时间,尽量选择他们能够参加的时段,如因特殊情况 党政班子成员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应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 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 1 次,支部 委员会每月召开 1 次,党小组会每月召开 1 次。不设党小组的党 支部按照对党小组组织学习的要求执行。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 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紧密联系本中心、本部门业务发展,结合党 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 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 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委委员、支部书记 每年至少为基层党员讲 1 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 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 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 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 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如实记录“三会一课”开展情况。使用专 门记录本,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清楚写明会议组织情况,客观记 载会议情况。会议记录要求字迹清晰,语句通顺,表达准确,不 能产生曲解和疏漏。 建立党委对支部落实“三会一课”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每 年第四季度对支部当年落实“三会一课”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 查结果作为支部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中心纪委不定 期对支部“三会一课”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 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 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 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 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 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 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 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 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 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 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 少于 1 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 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 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 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 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 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3 至 5 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根据需要,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 委员之间可以兼任。 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 书记一般由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中心 党委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中心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 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中心党委一般提前 6 个月发出通知提 醒其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 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 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定 期向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中心党委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 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 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 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 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中心党委应当结合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 组织程序,选拔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在职职工党支部书记 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离休人员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离退休管理 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 门的党员干部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中心党委应每年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 委员进行培训。加强对新任党支部书记的培训,每季度召开 1 次 支部书记学习会,选派支部书记参加上级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委和党员、 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中心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 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中心党委将及时作出调 整。对换届选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心党委将及时严肃处 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心党委应加强对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切实 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研究讨论支部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建立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制度,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 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二十九条 党办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进行分析研判, 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 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 建设。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 日 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中心党委抓基层 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 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党委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 予经费保障。中心按院有关规定,从行政经费中列支相应的党建 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支部活动开展。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按 一定比例下拨到支部,支持支部开展党建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文献情报中心党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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