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广 州 商 学 院 文 件 广商学字〔2020〕21 号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就业困难毕 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帮扶实施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商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 毕业生就业帮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商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 业帮扶实施办法 广州商学院 2020 年 10 月 22 日 广州商学院综合办公室 -2-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附件: 广州商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和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 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创新扶贫方式, 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创新创业和顺利就业相关要求,根据《广 州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广商学字〔2014〕16 号) 内容,规范就业困难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工作,落 实针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 措施,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实现毕业生充分就 业,提高就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强工作使命感,充分认识和把握就业困难毕业 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关 键,坚持把就业困难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以生为本,立德树人,精准帮 扶的工作理念,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坚持早发现,早建档,结 合学生个性需求,结合就业市场人才需要,通过政策引导、能 -3- 力提升、岗位推荐、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等多种方式,给予重 点关注和帮扶,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第三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帮扶工 作是在就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下,学校分管校领导指导下, 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第四条 就业帮扶的对象 就业困难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帮扶对 象如下: 一、就业困难毕业生。指我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中,在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但因经济有困难、学习成 绩差、生理有缺陷、竞争能力弱等客观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没 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属于就业弱势群体,包含但不限 于以下情况: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包括零就业家庭毕业生、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优抚对象家庭毕业生、低收入农户家庭 毕业生;经济压力大,难于应付求职基本成本,自信心不足, 就业渠道未能很好拓展; (二)残疾毕业生:身体残疾,求职不便,职场适应力低; (三)少数民族毕业生:民族就业观念、行为生活习惯等 与用人单位需求有较大差异; -4- (四)就业能力较弱毕业生:有强烈就业意愿,但因个人 素质能力明显低于职业基本要求,求职方法错误,家庭变故, 身体有疾病或就业心理素质偏低等造成就业竞争力低下,多次 应聘未成功。 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指毕业前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 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毕业后难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包括 就业困难毕业生在离校前未就业的情况。分别为: (一)离校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 或因就业期望值过高、就业择业观念有偏差等原因导致不适应 用人单位需求,离校前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二)离校没有就业意愿毕业生:缺乏就业动力或因考试 考证等原因导致的慢就业,在毕业当年前甚至更长时间没有就 业意愿。 第三章 第五条 就业帮扶对象的摸底调查及建档 本着关爱学生,切实解决学生实际困难为出发点, 通过党总支书记、辅导员、任课教师等日常接触交流谈话,学 生骨干、同学反映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就业困难毕业生。在毕 业年度 3 月份对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和统计造册, 全面准确收集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真实信息,了解掌握就业困难 -5- 毕业生的家庭背景、学业与表现、就业意向与困难等情况,建 立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信息库。 第六条 登记造册一般使用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的《就业困 难毕业生就业帮扶情况信息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 表”)板式,二级学院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栏目,其基本内容 包括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状况、就业困难原因分类、就 业服务需求、帮扶记录等。信息表是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的依 据,是工作开展的记录册,是成效考核的参考。信息表限于工 作用途,需要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同意,不得公开传播。二级 学院在毕业生毕业年度 3 月份完成登记造册,9 月份完成就业帮 扶工作,同时并把信息表和汇总表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就业指 导中心。 第四章 第七条 就业帮扶的措施与方式 “一生一策”精准帮扶。充分了解掌握就业困难 毕业生实际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原因和个性特点的就 业困难毕业生,实行“一生一策”,制定可行的、有针对性的 措施,做到分类指导、个性化指导、精准帮扶、动态管理和全 程跟踪。 第八条 “一对一、多对一”全面帮扶。制定本单位与人 员、工作、经费、就业考核等挂钩的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机制, -6- 调动本单位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发挥专任教师在专业、行业 的优势,建立教职员工与就业困难毕业生结对关系,实施资源 倾斜,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确保每位就 业困难毕业生有得到就业帮扶的机会。通过生涯咨询、心理辅 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经济援助等目的性强、务实的、专 业的“一对一、多对一”帮扶,帮助其认识自身与社会的需求, 提高专业素质,缓解经济压力,掌握求职技术,提升就业能力, 切实解决就业困难问题所在。 第九条 开展职业生涯辅导。安排职业指导人员对就业困 难毕业生开展生涯发展教育工作。职业指导人员从人性化关怀 出发,从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及早开展,提供全程化发展指 导服务。由专人指导,采取面谈、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 帮助其分析就业困难的原因,促使其主动了解行业动态,了解 就业市场,引导其转变就业观念,做好职业定位,端正就业心 态,提高心理素质,做好心理调适,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勇于 参与社会竞争。对于就业压力过大,情绪不稳定,心理素质脆 弱,敏感性较强的学生,要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视情况推荐 就业指导中心或心理咨询中心人员介入辅导。 第十条 实施求职技能提升培训。借鉴就业指导课程的求 职指导教学,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加强因求职技能缺乏导致 -7- 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求职技巧培训,通过职场工作室、团体辅导、 个体辅导、沙龙、素质拓展、形象礼仪指导等方式,引导其尽 早开展职业探索和求职准备行动,提升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技 能。培训内容包括搜集及分析就业信息、简历撰写、面试技巧、 心理调适、模拟面试等多个部分。帮助就业困难毕业生取长补 短,做好就业形势分析、拓展就业渠道,完成制作良好的求职 简历,熟练面试礼仪,提升语言表达、书面表达能力,提升沟 通能力,掌握提高面试成功率的方法,正确对待每次面试的结 果。涉及到职业技能方面,应安排对应的专任教师或取得相应 职业资格的老师与其结对,亦可推荐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 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此实现就业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 推荐就业工作岗位。在了解掌握就业困难毕业 生的自身情况、求职意向和提出的岗位申请基础上,通过微信 群、电话等渠道,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信息,加大就业信息服 务力度,鼓励其积极参加社会招聘和校园招聘。充分利用校企 各类资源,主动与招聘单位联系,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推荐形 式,如企业入校招聘专场、实习就业基地招聘、与学校或教职 员工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招聘,优先推荐、个别推荐、重点推荐, 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应聘成功率。跟踪其求职面试的 -8- 结果,帮助其总结经验并给予相应的帮助,对通过努力仍不能 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推荐其参加实习见习岗位。 第十二条 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帮扶。及时了解国家及省市 相关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以及政策申请所需要的条件、时间、 方式、材料和流程,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相应的毕业生。1.落 实《广州商学院关于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另 行颁布,相关内容本办法不再重复)的规定,积极为其宣传国 家基层就业项目和有关帮扶政策,引导就业困难毕业生积极面 向基层和一线就业;2.落实国家有关于少数民族、退役大学生 士兵、身体残疾就业困难等毕业生招录规定,建立与人力资源 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武装部门、教育部门等的沟通联 系,认真组织参加相应招聘专场,有针对性的进行就业推荐; 3.落实毕业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让学生清晰自主创业一次性补 贴、场地补贴、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办 理途径和基本流程,确保政策咨询到位,优先推荐就业困难毕 业生创业项目入驻学校创客空间,视情况推荐入驻到与学校有 合作关系的企业孵化器,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三条 实施就业经济援助。根据当年的政策文件规定, 组织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 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 -9- 等的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 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与申请发放程序具体按当 年政策执行,确保宣传到位,不漏一人,及时发放。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就业帮扶的反馈 就业困难毕业生离校后,要继续跟踪和掌握毕 业生就业状况,要延续进行支持和帮扶,争取实现就业困难毕 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前 100%就业。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提供 “三个一”专项服务(即提供一次电话访问、一次就业指导、 一次岗位推荐),力争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在年底前实 现就业。定期分析,做好记录,在毕业生年度就业创业工作总 结中体现典型工作案例、措施、成效和经验,效果评定纳入就 业创业工作评奖范围。 第七章 第十五条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商学院困难 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帮扶实施办法(试行)》(广 商学字〔2018〕38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就业指导中 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以后,如果出现与上级教育管理部 门颁布之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均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颁布之 - 10 - 新规定为准。 附件:广州商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情况信息表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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