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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0701-184140130034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民航运输学院实训基地装饰装修工程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成都)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18 年 5 月 - 1 -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7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3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27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8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29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3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62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拟对成都航空职 业技术学院民航运输学院实训基地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 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0701-184140130034。 2.采购项目名称: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民航运输学院实训基地装饰装修 工程 3.采购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4.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人民币 160.138267 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次磋商共一个包,采购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民航运输学院实训基地装饰 装修工程。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 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 8.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 3 9.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 次数进行承诺。 10.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 11.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 《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证》。 12.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 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 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 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 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5 月 31 日 09:00 至 2018 年 6 月 6 日 16:3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获取。 供应商应先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免费注册, 注册完成后凭登陆账号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进行购买(供应商在中国通用招标网 (http://www.china-tender.com.cn)上填写招标文件购买申请,选择网银支付方式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户名: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帐号: 1100 6014 9012 0131 47797)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标书款支付成功后,即可 下载招标文件。)。供应商在填写招标文件购买申请时,必须如实认真填写项 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 4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磋商文件售 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 年 6 月 11 日 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 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 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 年 6 月 11 日 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 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希顿国际广场 B 座 15A07、15A08(14 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通讯地址: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 699 号 联 系 人:郭老师 联系电话:028-88459395 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账 号:11006014901201314779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 90 号通用技术大厦 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希顿国际广场 B 座 15A07、15A08(14 楼)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30738813,028-62135532 传 真:010-63373591 2018 年 5 月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 量和方式 2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人民币160.138267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160.138267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说明和要求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不允许联合体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 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 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 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 报价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 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 格扣除 1. 根 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 财 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 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 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 企业)价格扣除和 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实质性要求) 活动按照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 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 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 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 件中进行承诺。 7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 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磋商保证金 金 额:300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金额的2%)。 交款方式:可以以电汇、网银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形式提交,中小企业可以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收款单位: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149012013147797。 交款截止时间:电汇、网银方式交款应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 账(因便于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建议供应商提前三日到账,如因 未到账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扣除暂列金)×10% 转账方式:现金银行转账,须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 提交,且须由成交供应商基本帐户转出,打入采购人指定账户。逾 期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确定第二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交款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开 户 行:建行成都市七支行领事馆分理处。 银行账号:5100 1479 0660 5009 1139。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请务必注明: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_____________工程履约保 证金。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30738813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30738813 8 12 13 14 15 17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307388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 责答复。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30738813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中技国际招标有 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 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30738813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 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四川省财政厅。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成交服务费 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计委 计价格 [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下浮20%,由成 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7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 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 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 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 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 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 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 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 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8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 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 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 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 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 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 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 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 9 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 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 限内。) 为确保保证金的退还,请各供应商完整无误地填写 “磋商保证金说明函”, 并在磋商当天单独递交给现场工作人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交 纳了履约保证金(如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非现金形式)。退还时请返 还采购合同(原件)1 份及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 要求)。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 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 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 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 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 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 10 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 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 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 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 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 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 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 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 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 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 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 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 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 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1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 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 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 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 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 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 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 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 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 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 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2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 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 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 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 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 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 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 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 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 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 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 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 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3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 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 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5 单独递交“磋商保证金说明函”(原件 1 份)、“磋商保证金”(1 份)(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函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网银交易单复印件、电 汇回单复印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 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 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 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 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 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 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 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 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 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4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 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 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 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 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 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15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 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 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 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 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 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 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 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 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 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 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 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 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 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 16 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 小 企 业 依据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 财 库 [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 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 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 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 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 一致。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 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不属于政府采购项 17 目范畴、未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保存备查。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本项目验收按照磋商文件第十章合同中约定执行。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 目采购资金采取授权支付,按照付款条件进行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 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 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中国政府 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 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 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标准原则为按照川建发[2017]5 号文件中对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相关标准计取, 规费按中选人提交的有效期内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费 率计取,若中选人未提供,则工程竣工结算时规费不予计取。 40.施工单位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按规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落 实项目经审核确认和验收合格后,方能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 费和规费。 40.1 施工现场未采取扬尘和施工噪音控制措施给校园秩序造成影响者,结 算时环境保护费的费率按 0%计取; 40.2 施工现场未按规范搭设围栏封闭性施工,给校园秩序造成影响者,甲 方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整改,工期延误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若未按要求执行者结 算时安全施工费的费率按 0%计取; 19 40.3 施工现场应张贴施工告示并保持卫生整洁,材料堆放整齐有序,若未 按照上述要求者执行结算时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按 0%计取; 40.4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原有建筑物、花草苗木及管线等设施,若 有损坏,要负责修复如初。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所有工程材料、工程垃 圾及工程设施设备,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将建筑垃圾清理运至校外,若未按 照上述要求者安全文明施工费整项不予计取。 41.现有施工场地现场自行勘探,涉及影响本项目实施的清单外现有障碍物 拆除搬运以及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备、设施等采取的相应保护措 施不单独列项,均应包含在已有综合单价内。若因比选申请人未进行现场踏勘 或其他原因而发生投标报价不准确,责任由比选申请人自负。 42.采购人有权取消或增加清单中的工作内容。 43.三通一平为现状,中选人自行接入,包含在已有综合单价内。 4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书面列出工程需进行验收的关键工序和隐蔽部位,施 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和造价过控单位对关键工序和隐蔽 部位到场进行检验查收,现场签字验收合格和确认工程量后,施工单位方可进 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认可该项隐蔽工程费用。 45.施工范围内所有建筑垃圾及杂物竣工前必须外运至校外,所需费用在投 标总价中包含,不再单独计取。 46.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与其他项目交叉施工,请供应商注意成品保 护及自行考虑交叉施工可能发生的其他的费用。 47.现场不具备搭设临设(办公区、民工宿舍等)的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考 虑并将相应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0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 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8.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 理、检测等服务。 9.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 数进行承诺。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0.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 质。 11.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 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证》。 1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三、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 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 21 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 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 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 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 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 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5 万 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 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 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 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2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 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注: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 2016 或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 报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注册会计师证书等),②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 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③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 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6)磋商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银行 回单或纳税发票或完税证明,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不能提供 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磋商截止日期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银行 回单或社保发票,新成立公司按实际应缴纳情况提供),不能提供的应提供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 诺函); (9)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10)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 (11)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 (1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 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 (1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 上资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14)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 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证》。(提供 复印件加盖公章) (15)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3 (16)供应商不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代理机构现场 查询) (1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承诺函) (1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 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19)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0)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二、供应商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 明材料 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 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 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 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24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 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民航运输学院实训基地装饰装修工程位于成都市,项目处于成都航空技术 学院博学楼左侧裙楼,建筑面积约为3680m²。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空乘大厅装、 乘务理实一体教室、机上餐饮服务实训室、商务旅客服务实训室、机场沙盘实 训室、应急设备训练室、形体房、职业形象塑造实训室、普通话考级中心、呼 叫中心、专业软件实训室、墙柱面,天棚地面装饰装修及新增填充墙、预留线 管,开关箱配电箱灯具安装等。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160.138267万元,报价 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二、商务要求 1、计划工期:55日历天。 2、付款方式:参照磋商文件第十章合同中约定执行。 3、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保期,自合同 所列的全部施工量、试运行,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 三、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行业内容,参考工程量清单。 四、其他 1.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由供应商自行踏勘,供应商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 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与磋商准备、签署合同和进场有关的所有资料和信 息,踏勘现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供应商及其代表不得让采购人为现场考察负任何责任。供应商的一切人 员在进入工地时,须遵守采购人的所有规定和条例。供应商及其代表必须自行 承担其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 产损失或损坏的后果与责任。 3.在现场踏勘中由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为了供应商能够利用采 购人现有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25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内容均为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如有任何偏离, 视为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不得进行报价。 26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 27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 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 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 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 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8 政府采购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封面) 项目名称: 磋商编号: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箱: 响应代表: 签字: 手机: 日期 :201 29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一、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 30 -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响应代表姓名)为响应代表, 代表本单位参加贵司组织的 项目(磋商编号: )磋商活动, 全权代表本单位处理响应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响应、磋商、签约 等。响应代表在响应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 单位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响应代表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响应代表: 证件号: 性别: 证件号: 单位: 部门: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1) 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响应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无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 31 - 附件 1-2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联系方式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32 - 附件 1-3 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 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 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 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 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 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 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 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 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 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 33 - 附件 1-4 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致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 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进行承诺: 我单位在磋商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财政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的有 次, 认定时间及事项分别是: (一)、 同时,我单位在磋商截止日前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 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中处于有效期内的有 次,认定时间及事项分别是: (一)、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 进行惩戒。 - 34 - 附件 1-5 供应商响应本次磋商的其他承诺函 致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 目名称)的磋商活动,现对下列情况进行承诺: (一)本单位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 (二)本单位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35 - 附件 1-6 磋商保证金说明函 致: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磋商编号: l、磋商保证金金额(大写) 元,以 方式支付。 2、在担保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 证金。 a.我方在磋商之日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 b.我方在收到成交通知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c.我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 3、保证金自磋商之日起生效,在磋商文件有效期或贵方与我方书面协定的 延长期内有效。 (适用以电汇或网银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方式): 如果我单位未成交,请贵方将上述磋商保证金退回我方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行地址: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注:请附加盖公章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函复印件、网银交易单复印件、电 汇回单复印件等交纳凭证 注:为确保保证金的退还,请各供应商完整无误地填写此表,并在磋商当 天单独递交给现场工作人员。 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未递交或未及时递交磋商保证金说明函、未填写完 整、内容填写错误、字迹不清、未盖公章等情况)造成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 退还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 36 - 附件 1-7 磋商担保函(格式) (以电汇、网银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无须递交此函)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 以 下简称 “ 供应 商”) 拟 参加 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磋商,根据本项 目磋商文件,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应向你方交纳磋商保证金,且可以磋商担保函 的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 磋商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成交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写 元(大 ),即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 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 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磋商 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 37 -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 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 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磋 商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 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 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磋商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 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 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 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 38 - 月 日 附件 1-8 关于成交后不转包工程的承诺函 致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 目名称)的磋商活动,现对下列情况进行承诺: 若本工程由我单位成交,将绝不转包,并郑重承诺如下: 1、当我单位作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公示后,自公示之日起 3 日内,我单位将 安排本次响应文件中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与招标单位 见面。若不履行该条款,我单位自愿放弃本次成交候选人资格。 2、在施工过程中,主要项目组成员全程参与施工和结算,中途不变更人员。 如确需变更,必须与招标单位协商并得到同意后才能变更。否则,视为转包, 并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 39 - 年 月 日 附 1-9 其他应当附的资格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 的材料 - 40 -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政府采购项目 其他响应文件 (封面) 项目名称: 磋商编号: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箱: 响应代表: 签字: 手机: 日期 :201 41 年 月 日 一、响 应 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 项目(磋商编号: )的磋 (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 商邀请,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供应商的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 我们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 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 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3) 本报价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90个日历日。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 力。 (4) 同意按磋商须知中关于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 (5) 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任何证据或资料。 (6) 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与本报价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42 二、技术响应/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 序号 磋商文件 条目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编号: 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说明 响应/偏离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注: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如 与磋商文件所列技术相关条款无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则无须逐条应 答。如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 受,供应商不得籍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若磋商文件中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条款应当在此表中列出并应答。 43 三、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磋商供应商名称: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磋商编号: 磋商文件商务条款 磋商响应文件商务 响应/偏离 条款 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 应文件中商务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报价日期: 44 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致: 我方参与磋商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的服务提供以下质量保 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45 五、服务计划及承诺 项目名称: 磋商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46 - 六、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曾参与项目情况 采购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额 开始日期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47 - 完成日期 担任职务 七、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 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 称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服 务 人 员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 48 - 级别 证号 专业 八、中小企业申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 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 司参加 ______单位 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 制造的货 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 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 49 - 九、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 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 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不提供。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 50 -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 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 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 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 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 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 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 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 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 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 51 -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 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 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 审。 2.2 资格性审查。 2.2.1 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本项目已发布资格预审公 告并完成相关供应商资格预审)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 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 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 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 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 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 止采购活动公告。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 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 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 52 -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 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 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 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 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 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 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 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 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 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 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 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 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 53 -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 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 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 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 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 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 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 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 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 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 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 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出具磋 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 54 -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 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 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 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 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 足 3 家的。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因 素、售后服务、响应文件的规范性等。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 - 55 -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 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 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 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 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 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 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说明 1 报价 20% 20 分 根 据 财 库 [2011]181 号文, 对小型和微型企 业产品的价格给 予 6%的扣除(监 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企业视同 小微企业),用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评标价为基准价,其价格 扣除后的价格参 为满分。其余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 与评审。根据川 财 采 [2015]33 号 价)* 20(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文,对失信行为 投标 人给 予 6%/ 次的报价累加加 成,用加成后的 价格参与评审, 若加成后的报价 超过预算的,视 为无效报价。 2 技术和商 务要求 10% 10 分 技术、商务要求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得 10 分, 每负偏离一项扣 1.5 分,扣完为止。 技术类评 审因素 5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以施工方案是否完善、合理、 可行、主导工程内容施工方法是否明确、详尽、有 效、施工手段是否先进、能否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的要求作为评审依据,优得 5 分、良得 3 分、一般 得 1 分、差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共同评审 因素 共同评审 因素 共同评审 3 施 工 组 织 设 - 56 - 共同评审 因素 计 28% 4 5 6 项目人员 9% 履约能力 12% 企业资信 10% 因素 5分 质量保证措施:根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全满 足采购需求且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全面提升作 为评审依据,优得 5 分、良得 3 分、一般得 1 分、 差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6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以承诺工期时间、进度计划 与工期安排是否满足要求、工程进度与工期安排是 否合理、施工进度图是否能显示出各工序之间的逻 辑关系,保证工期的措施是否有力作为依据,优得 6 分、良得 3 分、一般得 2 分、差不得分,未提供 不得分。 4分 资源配备计划:满足工程需要,优得 4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差不得分,未提供不得分。 4 安全保障措施:根据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保证措 施评定,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且对工程安全保证措施 有全面提升的得 4 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且对工 程安全保证措施有部分提升的得 2 分,完全满足 采购需求的得 1 分,差得 0 分。 4 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根据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 工专项方案措施评定。完全满足采购需求且对环境 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有全面提升的得 4 分,完全满 足采购需求且对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有部分 提升的得 2 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1 分,差 得 0 分。 9分 1.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 师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 证的得 3 分,单独具有一项或不具有不得分。 2.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3 分,其余不得分,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为同 一人。 3.项目管理人员每具有一个中级及以上职称得 1 分,满分 3 分。 12 供应商 2015 年以来类似业绩累计金额达到 2 亿 元(含)以上的得 12 分,2 亿元以下 1 亿元(含) 以上的得 8 分,1 亿元以下 600 万元(含)以上 的得 6 分,600 万元以下 300 万元(含)以上的 得 4 分,300 万元以下的得 2 分。最多提供 5 份 合同 以 合 同 为准(磋 商时须查 验原件) 10 1、供应商具有优化施工方案的设计能力,具建筑 装饰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得 5 分,乙级资质的得 2 分; 2、同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三个认证者得 5 分,通过其中两 个认证者得 2 分,通过其中一个认证者得 1 分。 以 资 质 证 书 为 准(磋商 时须查验 原件) - 57 - 提供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原件备 查。 共同评审 因素 4分 供应商承诺的质量保修期在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保期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 得 1 分,最多 4 分。 共同评审 因素 共同评审 因素 共同评审 因素 7 质量保修 期 4% 8 售后服务 5% 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进行 综合评审,优得 5 分,良得 3 分,一般得 1 分,差 或未提供不得分。 9 响应文件 的规范性 2% 2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得 2 分;有 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上表结合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自 行制定综合评分明细表。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 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 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 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 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 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 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 58 -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 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 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 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 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 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 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 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 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 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 59 - 第十章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体馆部分房间装饰装修 工程 合同专用条款 甲方: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 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文件 1.1 合同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应按以下 先后次序解释。但甲方有权利对这样的含糊或歧义向乙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 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1.1 合同协议书 1.1.2 中选通知书 1.1.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3 投标文件 1.1.4 往来信函、工程洽商变更等构成承包合同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1.1.5 技术标准与要求 1.1.6 图纸 1.1.7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8 其他合同文件 1.1.9 国家及行业规范规程 2、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2.1 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三通一平为现 状,乙方自行接入,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 2.2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已开通至施工场地,施 工场地以内的施工道路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施工场地内不能设置 - 60 - 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由乙方自行解决。 3.材料与工程设备供应及管理 3.1 乙方采购材料和提供工程设备并保证质量。 3.2 乙方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3.2.1 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所有材料、设备均由 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2.2 乙方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 间等报送监理人(如有)审批。乙方应向监理人(如有)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2.3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甲方确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 要求或设计和相关的规范要求并经甲方认可,甲方将委托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 按甲方确定列明的条件对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要求材料 和工程设备,乙方无条件撤离现场,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若需增加或更换品牌、规格的,按甲方《材料、设备询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机具设备供应 4.1 吊装、运输、加工、安装、焊接等机械由乙方负责,费用包括在综合单 价内。 4.2 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自行保管及维修,丢失或损害及故障等由乙方负 责。 5.工期要求: 5.1 工期延误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核定增加工作的 费用,甲方不另作费用的补偿,乙方可顺延工期,有效顺延时间以甲方确认为 准。 (2)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实际发生的费 用,乙方可顺延工期。 5.2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1)工期延误特别严重,甲方有权延迟拨付工程进度款,同时保留追加乙 - 61 - 方其他赔偿的权利。 (2)若乙方施工进度滞后进度计划情况严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 条件退场,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额外损失和法律责任。 (3)实际竣工日期延后的,按 2000 元/天处予违约金,费用在结算金额中 直接扣除。 6.工程质量等级及安全文明施工 6.1 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条件,甲方代表或其委托人一经 发现,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符合上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 条件,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 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和整改,甲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整改或 返工,其费用以甲方计算为准,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必向乙方作任何解释, 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3 无论是由于乙方原因,还是甲方委托其它单位对该合同工作内容进行 整改和返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以及经整改返工后仍然达不到本合 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均由乙方按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4 乙方需配备专职治安管理员,不得发生和组织各种非法聚会、上访、游 行和其他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和有损于甲方声誉的活动。若发生打价斗殴、酗 酒闹事、偷窃、黄赌毒、违章、违法等不良事件,每人次将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6.5 乙方自己配备安全帽(颜色按甲方要求配置)、安全带、手套等各种安 保用品。 6.6 遵守国家及省市和甲方的安全规定,各类防护设施和人工费用都包含 在本合同综合单价中。 7.工程验收 7.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 自检合格后在进行覆盖、掩盖工作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及其委托 代表参加。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 点(部位)。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及其委托代表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 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一个工作日后,甲方及其委托代表不 - 62 - 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收方,甲方有权在结算中不予认 可相关工作内容及工程量。 7.3 重新检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在验收 24 小时前向乙方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 24 个小时。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参加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但不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 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 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并顺延工期,检验不 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4 竣工验收 7.4.1 施工单位完工并全面自检合格后,甲方代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签署 完善的竣工图、质量保证、技术变更、隐蔽验收等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给进行查验,查验合格者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7.4.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甲方代表牵头通知甲方项目申报单 位、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和造价过控等单位一起进行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量 的验收,并对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同验收。 7.4.3 对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工程,应先要求施工 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行组织竣工验收; 7.4.4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日期为该日 期),实际工期延误的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 7.4.5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和结算,并追究相关责任。 8.履约担保 8.1 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 10%,即 写: 元(大 )。 8.2 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须在甲方发出中选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 内提交,且须由乙方基本帐户转出,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8.3 本合同自乙方提交上述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8.4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后由乙 - 63 - 方提交退款申请并退还学院开取的履约保证金收费发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应返 还部分。 9.变更 9.1 变更的范围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比选用 设计图纸及招标清单不一致或新增工作内容,均需按甲方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 更手续,甲方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按甲方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9.3 变更程序 变更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确认后方可实 施变更施工,若未经确认,甲方有权根据已了解的情况做出变更决策,并有权 做出不利于乙方的决策,所有变更手续应按甲方规定要求执行,若未按规定要 求执行,甲方有权在结算中不予认可相关变更费用。变更实施时,乙方应在第 一时间通知甲方、监理单位(如有)和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如 需要时)到场确认进行现场计量收方。如乙方未通知以上各相关单位参加确认, 结算时可以不予认可相关费用。 9.4 变更估价 9.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项目的 单价确定,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 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类 似清单子目单价调整方式: 凡可以按面积、体积、重量、长度、厚度等比例关系或可换算成这种比例 关系的,以最类似清单子目单价按相应比例关系折算;如材料不同仅换算材料 价格差,不再调整其他费用,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由监理人与乙方协商并报甲方同意后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现行的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组价下浮 5% - 64 - (主材除外),主要材料价格如下确定方法:确定为该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1、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的材料价格,以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材 料价格执行。 2、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工期当期当地的信息价中有 材料价格的,按信息价(税后)价格下浮 10%执行。 3、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均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施工单位询价报价后由发 包人确认后执行。 9.4.2 甲方有权取消或增加清单中的工程量;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项目,取消部分项目价款不予支付;如果增加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9.4.3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给定的工程量不一致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10.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0.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已含税,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 可调材料范围: 无 10.2 计量 10.2.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方法的约定: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若工程量清单有特别说明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本工程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以竣工图和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实际工程量为 准。 10.3 工程进度款支付 10.3.1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核定完成量工程款的 80%向承包人支付一 次工程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 80%);承包人 报出结算,发包人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 97%;余下 3%作为质量保 证金,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 - 65 - 承包人申请进度款项时应向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甲 方造价咨询人及甲方代表签署的形象进度确认单,并按形象确认单报送工程进 度审核表。 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7 天内应审定并出具支付证书, 最后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时间为收到支付证书后 7 个工作日内。 中止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遵守发包人的统一安 排及管理而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当期进度款的支付,直至承 包人采取措施,改进弥补已造成的不利影响为止。 11.竣工结算 11.1 竣工结算申请 11.1.1 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 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经工程结算书、竣工图、中选通知书、施工合 同或协议书、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工程会议纪要或联系函、 设计变更、技术经济签证单及现场收方资料、甲乙双方确认的材料及设备认价 表、隐蔽验收资料、试验检验合格报告、其它有关工程结算资料等(提供 2 份 全套完整资料,具体装订格式按照甲方要求执行),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竣 工结算资料的或提交的竣工资料不完整的,按拖延天数处予 2000 元/天的违约 金,费用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11.1.2、甲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部门对该工程竣工 结算进行审核,并以该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办理结算。审核竣工结算时,审减或 审增部分的审核费用按审减或审增额度的 5%支付给结算审核咨询单位(具体幅 度由甲方与结算审核咨询单位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如果审减率在 5%以内, 由甲方承担审核费用;如果审减率在 5%以上(含 5%),审核费用全部由乙方 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全由乙方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在结算审核完成 后,由甲方从结算总金额内扣除。 11.1.3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请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优化施工方案,控制工程造价。当承包人审计后的结算价金额超出合同价时, 承包人只能按合同价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1.4 详细竣工结算有关约定按甲方相应管理制度执行。 - 66 - 12. 双方一般责任 12.1 甲方工作 甲方驻工地代表可委派有关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 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5 天通知乙方。 12.1.2 甲方代表及时向乙方提出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义务。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指令、通知等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交给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指定的其它管理人员,乙方代表或其管理人员或乙方 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日期后视为送达生效(根据本 合同约定需经甲方有关人员及甲方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署生效的文件, 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权限为准)。 12.1.3 组织乙方和有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12.1.4 甲方提供给乙方本合同范围内施工图 1 套并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 若乙方或乙方的雇员认为 1 套施工图满足不了工作需要,要求额外增加图纸 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统筹安排复制提供,乙方无权复制甲方提 供的施工图以及其他任何技术资料,否则,视为乙方泄密,每发生一起泄密事 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无论是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 图,还是乙方要求甲方额外增加的施工图,其图纸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 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乙方支付。 12.1.5 及时监督协调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和相互配合施工情 况。 12.1.6 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预(结)算书及已完工作量报表、工程进度款 申请表,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12.1.7 对乙方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负责人的到场情况进行抽 查,并与投标文件中的配置人员一致,否则视为违约,并按 12.2.2 款执行。 12.2 乙方工作 12.2.1 乙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负责的各专业工作人员名单(如:技 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均以书面形式(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机构人 员一致)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送交甲方代 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后视为送达。若未按本合同约定时 - 67 - 间向甲方提供并加盖乙方法人公章的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及负责的各专业工 作人员名单花名册,甲方有权向乙方处以每人 1000 元罚金,乙方未及时交纳该 罚金,视同乙方同意甲方在应支付乙方任何款项中扣除。 12.2.2 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均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主要管理人员, 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每人 5000 元的罚款。 12.2.3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悬挂安全、质量等警示宣传牌(幅),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始终做到工完场清、场洁,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所需的材料 倒运、排列、杂物、垃圾清理等。 12.2.4 按地方政府规定或有关单位要求缴纳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 担乙方人员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暂住人口管理费、务工费及上交地方政 府的工程分包管理费等其它行政性事业性费用,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乙 方缴纳不及时,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金额加 1%在乙方任何应得的款项中扣除。 12.2.5 乙方负责对已施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发生损坏,乙方应 自费予以修复。因其它协作单位造成的损失,由甲方仲裁协调。 12.2.6 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将所有的图纸、详图、 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以及其它附有甲方名称的类似文件退还给甲方。 乙方不得将上述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 工程造价以及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经济资料泄密于第三方,若甲方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有泄密事件或行为发生,每发生一例,甲方在支付乙方 的任何款项时扣除 2000 元,作为因乙方泄密对甲方的补偿。 12.2.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校园管理相关规定,若因校园管理 相关规定要求对项目进行打围及保洁,费用不再另行支付。 12.2.8 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包括暂行制度和规定)对乙方任何人员都 具有约束力,按相应的规定乙方接受由于违章违规等原因造成的任何处罚。 12.2.9 乙方与第三方的关系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要求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乙 方必须接受甲方及其委托单位的管理。 13. 双方安全责任 13.1 建设单位责任(甲方) - 68 - 1、认真学习和传达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制 度和上级相关规定。 2、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部 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 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可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责 令相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完成整改。 13.2 施工单位责任(乙方):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甲方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 送甲方方批准。 2 乙方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必须要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 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护,所采取的防护措 施的费用已包括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计取任何其它安全 设施防护费。 3、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 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 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乙方应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并为施工现 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 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 品。 5、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 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6、乙方应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 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7、乙方应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 69 - 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8、乙方应按照经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 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9、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共安全,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 合相关标准,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 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1、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验 收;在使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 12、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3、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 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14、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 1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接受该等制度的约束和处罚。 14. 违约责任 14.1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质量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整改至达到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对乙方进行工程结算总造价 3%的 罚款,罚款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14.2 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达不到比选申请文件中对甲方的承诺的违约责 任。 14.3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同意擅自停工或自动离开施工现场或不履行本合同 的所有约定,因乙方擅自停工或自动离开施工现场或不履行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而离开施工现场前已完工程但未支付完的任何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补偿金。 15. 乙方的劳务或雇员 15.1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再行分包。否则,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立即 终止合同,其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承担。 15.2 乙方承担与其分包人或雇员的任何法律纠纷或安全事故赔偿纠纷的一 - 70 - 切责任和费用,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甲方的该等损失,由 甲方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或 抵扣给甲方,则视为乙方欠甲方的债务。 16.遵守甲方有关制度规定及甲方的指令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向乙方发出的有关本工程工 期、质量、安全等任何指令。 17.质量保证 17.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结算价款的 3%,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 14 天 内,扣除乙方应发生的工程维修费用,将质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7.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 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施工范围全部工作内容。 17.3、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质量保修办法》 及有关规定,约定 17.3.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7.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由乙方在保修期内承担因返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以及因上述原因 造成用户相应的经济损失。 17.3.3、保温工程为 5 年; 17.3.4、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空调工程为 2 年; 17.3.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17.3.6、质量保修期限为 2 年的其他项目范围约定如下: a.室外工程的散水、台阶、坡道下沉开裂,管沟回填下沉,铺装面、井圈 井盖损坏等; b.隔断门、门锁、合页、扶手、抹灰层裂缝、爆灰,墙地砖开裂和脱落等; c.电气设备如室内灯具(普通灯泡、灯管等耗材除外)、开关、插座等; d.卫生洁具如便器、洗面盆、龙头等及附属配件; - 71 - e.超过国家标准的地面起砂、空鼓裂缝。 17.3.7、质量保修期限为 0.5 年的其他项目范围约定如下: a.普通灯泡、灯管等耗材; b.地面泛水、倒坡积水; c.地漏、管道堵塞或流水不畅。 17.4、质量保修责任 17.4.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工程项目通 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专人质量保修。 17.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或使用人集体投诉的,施工单位 必须在接到电话通知 8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7.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质量 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 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质 量保修。 17.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17.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质量保修。乙方不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单方 面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9. 其它 1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9.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签章后生效, 在甲乙双方结算完工程保修金后即告终止。 19.3 本合同一式陆份(含合同附件),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 - 72 -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建行七支行领事馆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 号: 51001479066050091139 联系电话:028-88459320 账 号: 联系电话: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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