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发〔2019〕64号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南师发〔2019〕64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第 14 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将《南宁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2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2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附属机构的国内公务接 待活动。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 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得组织 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 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 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 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对口支援等公务活 动范围内。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 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 别需要的一般性异地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 -2- 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 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层次、性质和内容 等,按照“谁牵头,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校属单位的 职能确定接待责任单位。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安排校级重要公务接待事 务,主要包括上级领导、重要嘉宾来校视察、指导和调研,学校 主办或承办各类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学校邀请国内知名专家、 学者来校交流,以及其他应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 的接待活动。 第六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审批,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 格和标准的规定。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不予公务接待;无 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 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控制接待范围,禁止超标准接待。 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或有关单位邀请来校人员的公务接待,事 前应当向有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获审批后实施。报校领导审 批的申请,需本单位正职领导签字。 第七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的,须事先审批,由接 待单位如实填报《南宁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申请表》(附件 1),附 来访单位公函。校级国内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校领导审批;各单 -3- 位的国内公务接待,预算费用在 5000 元以下的由本单位正职领导 审批,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的按业务类别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履行审批手续后,校级层面的接待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 公室统一安排,各单位的接待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第八条 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开展公务接待活动。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在 5 天内如实填报《南宁师范大 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附件 2),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 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费用等内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 象。 第九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要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不得搞层层多人 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 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 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住宿标准及要求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来访人 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按照会议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住宿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住宿用房以 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 -4- 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 篮和果篮。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申请和使用接待用车要做好计划,应当 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用车数量。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及要求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 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食堂用自助餐,就 餐人数较少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用桌餐,并严格 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校食堂工作餐标准: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 160 元;司(局)级干部、正高职称人员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 120 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 90 元。陪餐人员参照同 级别人员用餐标准执行。 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 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 200 元;司(局)级干部、正高职称人员及 其随员每人不高于 150 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 130 元。陪餐人员参照同级别人员用餐标准执行。 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应当供应家常菜, 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菜肴品种和数量安排适当,避免浪费。 第十三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应全 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委托学校管理的各类代管经费、科 -5- 研经费需列支国内公务接待费的,需事前列出预算,并经委托方 或管理机构审批,具体开支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费中禁止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 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 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 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 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来访人 员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以上凭据给予 报销,否则不予受理。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 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 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 接待活动的审查把关,严禁违反规定安排接待;财务处要对接待 费用报销严格审核,据实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度将公务接待消费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 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 围,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 -6- 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宁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申请表 2.南宁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7- 附件 1: 南宁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申请表 申请部门(公章) : 接待时间 填表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对象单 位、人数 经费预算 经费来源 我校陪同人员 接待事由及日 程安排 (可附 页)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住宿: 用餐: 接待要求 领导陪同: 其他要求: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校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注:本申请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综合科留存。 -8-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2: 南宁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学校接待单 位(盖章) 接待对象单位 来访时间 来访内容 姓 名 序 号 职 务 来访人员 名单 金 额 经办人 备 注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1 2 3 接待费用 明细 4 5 6 7 总计: 接待单位正 职领导意见 校领导意见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