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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奖励性贷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2004 年 6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解决在 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自强成 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贷学金是学校为本科学生提供无息贷 款,贷款学生达到规定的条件,由学校予以减免还款的奖 励性资助方式,是其他资助方式的一种补充。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奖贷基金; (二)学校专项拨款; (三)回收的贷款; (四)校友捐赠及其他社会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发放金额及比例: (一)奖励性贷学金每人限额 1000 元; (二)奖励性贷学金的发放人数每年不超过当年在校本 科生总数的 2%; (三)学生处可根据特殊情况调整奖励性贷学金的金额 和比例。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生; (二)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出现临时困难的本科生; (三)诚实守信,能按规定还款; (四)学习勤奋,刻苦努力,生活俭朴; (五)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申请程序及原则: (一)学生每年 5 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 《中国人民大学奖励性贷学金申请表》;如出现突发的 特殊情况,学生可 随时提出申请。 (二)学院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审 批,并将结果通知学院。 (三)学生申请获准后,由学生处和学生签订《奖励性 贷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 处、学院和学生各执一份)。 (四)协议签订后,学生处将奖励性贷学金一次性发 放给学生。 (五)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奖励性贷学金的次数原则上 为一次。 第七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有权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出奖励性贷学金 的申请; (二)学生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提出减免贷学金的申请; (三)学生有义务提供真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提供虚 假信息获得贷学金的,学校有权收回 贷学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学生有义务按照规定偿还贷学金; (五)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学校、学院组织的 其他活动; (六)学校鼓励学生毕业后在具备一定经济能力时捐 赠资金,作为奖励性贷学金的本金。 第八条 还款程序: (一)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款的,应在毕业当年 6 月份前偿还。 (二)学生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应在毕业当年 6 月份 前向学校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毕业前不能偿还全部贷学金的,应与学校 签订《奖励性贷学金还款协议书》,可在毕业后还 款,但最长还款期不超过毕业后一年。 (四)毕业后还款的学生,应与学校保持联系,并将 最新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校。 (五)毕业后还款的学生,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暂 存所在学院,贷学金全部还清时取回;或者贷款学生 找到学校教职工作为还款的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 (六)毕业学生在约定的还款期届满时仍未还款的, 学校采取包括公布违约名单在内的相应措施催交还 款,并要求违约学生支付贷学金总额 50%的违约金。 (七)学生退学、休学、出国或被勒令退学、开除学 籍的,应在离校前偿还全部贷学金。有特殊情况的, 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八)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或非正常死亡,免还全部贷 学金。 第九条 奖励性措施: (一)学生在毕业前一次性全部偿还贷学金的,由学 校减免贷学金总额的 30%。 (二)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贷学金 总额的 50%: 1、在校期间获得两次(含)以上学习类奖学金; 2、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奖学金(包括优秀团员、社 会工作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 金、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爱心 奖学金等奖励项目); 3、毕业当年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公益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成绩突出,经所在学院推荐,学校 认可; 5、能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勇于克服困难,事迹突 出,经所在学院推荐,学校认可; 6、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所在班级(党支部)或宿舍两 次获得学校奖励。 (三)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学校减免全部贷学 金: 1、毕业当年保送研究生; 2、响应国家号召,到非生源所在地的西部地区艰苦行 业就业或应征入伍; 3、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支 援西部建设; 4、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三好学生、 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 生); 5、在校期间连续三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或同等 奖学金; 6、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良好社会声誉。 (四)上述第(一)、(二)、(三)款的优惠措施不 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一)必修课有 2 门不及格; (二)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