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复旦大学和河西学院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办法.pdf
复旦大学和河西学院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复旦大学对口支援河西学院工作中联合培养 本科生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培养本科生的选拔方式、培养模式和学籍管理 (一)自 2016 年起,河西学院在高考招生中争取单列招 生计划,在甘肃省高考招生本科一批次中录取拟参加联合培 养的本科学生。招生录取专业和人数暂定为文史类 5 名(汉 语言文学、历史学等专业)、理工类 5 名(生物科学等专业) 和医学类 10 名(医学影像技术等专业)。 (二)联合培养学生按照“1+2+1”模式(文史、理工类) 和“3+1” 模式(医学影像技术)进行培养。 “1+2+1”指学 生一年级和四年级在河西学院学习,二、三年级在复旦大学 学习。 “3+1”指学生 1-3 年级在河西学院学习、4 年级由河西 学院与复旦大学联合完成相应教学培养任务(其中,学生第 一学期在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学习,第二学期回到河西学 院学习、但第二学期的教学培养任务——包括毕业实习等— —由复旦大学选派师资参与指导完成)。联合培养学生由河 西学院在按计划招录的学生中根据学生思想政治、专业成绩、 交流沟通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优 秀者方可选送复旦大学参加联合培养学习。 (三)联合培养学生的学籍由河西学院负责管理并进行 电子注册。学生在复旦大学培养学习期间的教学档案,在学 生培养结束时由复旦大学移交河西学院。联合培养学生在复 旦大学学习期间如中途出现休学、学业困难、退学、违反复 旦大学校纪校规等情况,将不再保留其联合培养资格,学籍 按照《河西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课程修读 (一) “1+2+1”模式的联合培养学生,其课程修读原则 上一、四年级按河西学院培养方案执行,二、三年级按复旦 大学本科培养方案执行,具体要求为: 1、河西学院将联合培养的学生纳入学校“卓越人才”培 养计划,针对联合培养本科生的专业,按照学分模块对接的 原则,与复旦大学联合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两校教 务处备案后执行,并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2、学生在复旦大学期间,每学期修读并考试合格的课程 学分数一般不得少于 20 学分。 3、学生在河西学院未修完的公共必修课程,须于复旦大 学学习期间在复旦大学对应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专项教 育课程中修读完成相应课程。 4、对自愿放弃或失去联合培养资格,但经批准返回河西 学院继续学习的学生,由河西学院按照联合培养计划要求, 对其已经修读的课程进行认定,并要求其按照河西学院本科 生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完其余课程的学分,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等。 (二) “3+1”模式的联合培养学生,其前 3 年和毕业学 期的课程修读原则上按河西学院培养方案执行,4 年级第一 学期在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主要参加相应的临床实习实 践课程学习、4 年级第二学期在河西学院完成由复旦大学和 河西学院联合设计实施的教学任务。 三、缴费及医疗保险 (一)学生在复旦大学学习期间的学费,由学生按河西 学院的学费标准向河西学院缴纳,并由河西学院于每年 11 月 前统一划转给复旦大学;学生在复旦大学学习期间的住宿费 及相关杂费,由学生按复旦大学标准直接向复旦大学缴纳。 (二)联合培养学生在复旦大学学习期间,由复旦大学 为其编制统一的学号、配发校园一卡通和学生证,在日常生 活和学习活动中享有与复旦大学其他学生一样的的权利。 (三)联合培养学生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由河西 学院统一办理,学生在复旦大学学习期间可凭校园一卡通前 往复旦大学校医院自费看门诊,如需要住院,由学生先垫支 相关费用,出院后再由河西学院校医院向保险公司申请,并 依据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四、日常管理 (一)联合培养学生在河西学院学习期间,由学生所在 学院负责教育管理工作。 (二)联合培养学生在复旦大学学习期间,由复旦大学 负责教育管理工作,河西学院指派一名挂职干部配合管理, 河西学院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处理联合培养学生的 具体事务。复旦大学对联合培养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逐年考核 并作记录,有关材料转交河西学院,由河西学院学根据河西 学院相关规定对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学生在复旦大学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复旦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复旦大学的各项校纪校规。凡在复 旦大学学习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联合培养的学生,由复 旦大学参照《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出相应的处分 建议,通报河西学院,由河西学院根据《河西学院违纪学生 处分条例》等做出最终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可以根据《河西 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等规定提出申诉。 (四)学生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人身意外,两校即组成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五)“1+2+1”联合培养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随学 生的就读变化情况适时迁转。 (六)联合培养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由河西 学院和复旦大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 档案。 五、分流机制 联合培养学生实行分流机制。在联合培养期间受处分、 休学、退学以及本人放弃联合培养等情况的学生,均属于分 流范畴。 (一)学生在复旦大学学习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受到 纪律处分者,取消联合培养资格。 (二)联合培养学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放弃联合培 养资格,需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复旦大学和河西学院审核同 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一经双方学校批准,不得再 更改;所缺名额也不再补充。 (三)学生在复旦大学学习的第一学年结束时,河西学 院与复旦大学对学生进行联合考核,对已获得学分少于 40 学 分,平均绩点低于 2.0 的学生,或因思想政治、交流沟通能 力、环境适应能力等原因确实不适合继续留在复旦大学学习 的学生,根据专业和学生本人的情况,经复旦大学教务处和 河西学院教务处协商,决定其是否继续留在复旦大学学习。 六、毕业资格审核 (一)联合培养学生毕业时,河西学院依据两校联合制 定的培养方案及学生本人修读的课程学分的实际情况进行 毕业资格审核;对符合河西学院本科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 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颁发学士学 位证书。 (二)获得河西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 “1+2+1”模式的联合培养学生,如在复旦大学学习期间, 己修完的课程符合联合培养方案规定、获得的学分不少于 80 学分、且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 2.0 的,以及“3+1”模式的联 合培养学生、在第 4 年完成联合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的,其 获得的河西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上予以注明“与复 旦大学联合培养”字样,并加盖复旦大学印章,同时在其学 历电子注册中注明联合培养信息。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其获 得的河西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上不予注明“与 复旦大学联合培养”字样,不予加盖复旦大学印章。 七、其他事项 (一)联合培养学生不允许调整专业。 (二)联合培养学生结束在复旦大学的学习后,如需要 办理在复旦大学期间成绩单的,参照复旦大学学生办理成绩 单流程进行。联合培养毕业生如需对其本科毕业证书、学位 证书作翻译和证明的,以及证书遗失或损坏需补办证明的, 由河西学院按照本校相关规定处理;其中,加盖两校印章证 书的翻译证明,复旦大学可在河西学院出具相应翻译证明件 上加盖“复旦大学学业证明专用章” 。 (三)其它未尽事宜由两校进一步协商解决。 (四)本办法由河西学院教务处和复旦大学教务处负责 解释。 二〇一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