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鄂组办〔2017〕27号).pdf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文件 鄂组办 〔20 1 7〕2 7号 关于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 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高等院校党委: 近日,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下发 《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 有关事宜 的 通 知》 (组 厅 字 〔2 0 17〕 25号),对 党 员 徽 章 式 样、 佩戴要求和购买途径作出了进一步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 门 党 委 (党 组 )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规 范党员 佩 戴 党 员 徽 章 工 作,结 合 推 进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常 — 1— 态化制度化要求,引导广大党员亮明身份,自觉接受监督,发挥 先锋模范作用,争做合格党员。 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 左胸中间位置。在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时,党员应该佩戴党 员徽章。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履职尽责、为民服务中,应 该佩戴党员徽章。 三、关于党员徽章订制问题,各地各单位可在 《关于窗口单 位和服务行 业 党 员 佩 戴 党 员 徽 章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组 电 明 字 〔2 011〕 4 8号) 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并报省委组织部 组织一处备案。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 017年 7月 4日 — 2—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 家机关工委组织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 委组织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党委组织部,中国民用 航空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部分中管金融企业党委组织部,中 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组织部: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开展党员教育特别是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中,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 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 “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一 做法,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 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来 电来函,咨询党员徽章式样、佩戴要求和购买途径等事宜。2 0 1 1 年,中央组织部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 关事宜的通知》 (组电明字 〔2 01 1〕 4 8号) 明确了制作和佩戴党 员徽章的相关要求。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现就加强党员佩 戴党员徽章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用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 事宜的通知》 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 产党 党 旗 图 案, 下 方 为 圆 形 图 案, 印 有 “为 人 民 服 务 ” 字 样; — 3— 背面标注 ××省 (区、市) 或 × ×部 门 (系 统) 党 委 组 织 部 监 4mm ×22.5mm ×2mm, 材 质 为 锌 挂 镀 制字 样。 徽 章 尺 寸 为 2 仿金。 二、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 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 徽章。 三、各省 (区、市)、各部门 (系统) 党委 (党组) 组织人 事部门根据实际,研究决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事宜。各地区各部 门各单位可在 《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 事宜的 通 知 》 推 荐 的 党 员 徽 章 生 产 企 业 订 制。 各 省 (区、 市 ) 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 徽章制作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 1 7年 6月 1 5日 (组厅字 〔201 7〕 2 5号) — 4— — 5—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 6— 2 0 1 7年 7月 5日印发